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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来访须知

TIME:2018-09-13 浏览次数:3152次 [小] [中] [大] 关闭

  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应注意以下情况:①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公安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③各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且不接收、不转送相关信访材料。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 ①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且不接收、不转送相关信访材料。②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③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④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  

  请来访群众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尽快返回信访事项属地,依法逐级反映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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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应注意以下情况:①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公安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③各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且不接收、不转送相关信访材料。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 ①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且不接收、不转送相关信访材料。②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③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④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  

  请来访群众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尽快返回信访事项属地,依法逐级反映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