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王xx,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本市xx路xx号。请求人王xx 对xx市xx区公安局2013年3月8日( )字第X号不立案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请求。
请求事项:
要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对王xx诉胡xx 盗窃案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王xx与胡xx系叔侄关系。因王xx膝下无子,便将胡xx视为己出,没料到与王共同生活的胡长大成人,养成了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生活作风。从2011年春到2012年2月,胡xx用偷拉抽屉和用钥匙拧开保险拒的手段,先后盗窃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单3张,票面金额人民币4.5万元,活期存折计700元。胡xx窃取王xx的定期储蓄存款单和活期存折后持王xx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从银行提取存款3.2万元(含利息)。综上所述,胡xx实际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3.2万元。据此,王xx以盗窃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诉,要求追究胡xx的刑事责任。
然而,公安机关经过审查,作出了不立案的决定.为此,王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 条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请求人:王xx
代书人:xx律师
2013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