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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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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民政局、扶贫办,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扶贫办:

现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行动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是脱贫攻坚的底线任务,是全面小康的托底安排。落实好兜底保障任务,直接关系到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按照《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20〕18号)要求,决定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行动。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没有劳动能力的特殊贫困人口要强化社会保障兜底,实现应保尽保”的要求,切实做到贫困人口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完成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各项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脱贫攻坚救助兜底保障大排查

一是排查对象范围:①全区未脱贫贫困人口。②已脱贫存在返贫风险贫困人口。③边缘户中存在致贫风险人口。④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⑤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
二是排查工作要求:对以上五类重点对象开展全面摸底排查,逐户逐人摸清他们的基本生活状况,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及时实施分类精准救助帮扶。
三是排查工作内容:围绕8个“是否”全面开展摸排。①是否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重点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②是否及时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重点对象纳入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③是否对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重点对象及时给予临时救助。④是否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或给与临时救助。⑤是否及时依申请为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发放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⑥是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落实好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救助帮扶措施。⑦是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发放高龄津贴。⑧是否对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及时走访探视,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

(二)落实落细救助兜底保障政策

1.落实农村牧区低保兜底保障政策。一是及时将新符合低保条件的未脱贫贫困人口、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识别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二是对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灾、因疫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三是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保”纳入低保范围,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四是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低保贫困户给予一定时间渐退期。
2.全面落实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一是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二是强化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政策落实,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走访制度,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三是优先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四是增强特困供养机构兜底功能,加快推进护理型床位的设置和改造,提高收住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服务能力。
3.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作用。一是简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健全苏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提升救助时效性。二是加强临时救助和低保政策衔接,对未脱贫人口、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因疫因病等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对象可视情先行给予临时救助;一段时间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部门
(三)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一是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强化监护关爱保障,多措并举关爱帮扶特殊困难群体。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开展精准关爱、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提升服务效能。三是强化儿童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全面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政策,对困境儿童实施分类保障。四是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深入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照护服务工作,确保“应补尽补、按标施补”。五是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通过发挥相关部门救助制度合力和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等方式,妥善解决特殊困难群体个体性困难,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六是统筹做好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救助帮扶工作。①深入了解掌握新冠肺炎患者家庭以及因疫情导致难以就业、收入减少等生活困难家庭情况,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人员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②对因疫情居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部门
(四)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一是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布、畅通救助求助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诉求,切实发挥“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二是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加快办理速度。疫情防控期间,可采用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方式开展入户排查,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经办结果。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部门
(五)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一是密切关注未脱贫贫困人口、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返贫致贫风险高等重点对象基本生活状况,加强动态管理,民政部门、扶贫部门按月开展信息比对,及时掌握重点对象中尚未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人员情况,分析研判返贫致贫风险,做好兜底保障工作。二是密切关注因疫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加强动态监测,提前采取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三是密切关注低收入困难人群基本生活状况。完善社会救助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为基础,汇聚残疾人帮扶、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人员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存在影响基本生活的风险,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四是密切关注潜在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状况。在对低保等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时,分析研判申请人员困难状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人员或家庭,作为潜在救助对象予以重点关注,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五是各地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指导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根据监测预警情况,结合主动发现机制,有针对性开展摸排核查,掌握其兜底保障对象情况。民政部门根据兜底保障对象情况给予相应救助或转介相关部门;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协调落实其他帮扶措施。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
(六)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资金倾斜力度
各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统筹分配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民政领域补助资金时,要切实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降低深度贫困地区资金配套需求。自治区本级在分配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民政领域补助资金和民政项目资金时,重点对15个深度贫困旗县予以倾斜支持。
责任部门:自治区、盟市民政部门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7日-3月31日)
3月底前,自治区印发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各盟市民政部门、扶贫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工作举措和落实标准,形成重点任务工作清单、推进作战图,组织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4月1月-5月15日)
一是开展全面排查。①旗县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聚焦目标任务,组织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对未脱贫贫困人口、已脱贫存在返贫风险贫困人口、边缘户存在致贫风险人口、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等重点对象救助兜底脱贫情况逐人逐户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工作做细做实,纵到底,横到边,确保排查对象“不漏一户、不落一人”。②旗县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及时汇总排查结果,加强与残联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对存疑数据再进行复查。
二是开展数据监测。①自治区、盟市民政部门、扶贫部门每半个月开展一次数据监测,并将监测人员信息名单及时反馈旗县民政部门、扶贫部门。②旗县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指导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深入核查上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监测发现的人员以及当地通过信息共享、走访发现的困难人员,及时掌握贫困家庭个案情况和兜底保障需求。
(三)政策落实阶段(5月16日-6月30日)
各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规定程序落实救助帮扶政策,及时将符合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其他民政帮扶政策的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依规发放救助帮扶资金或提供救助帮扶服务。不符合民政救助帮扶政策的人员,扶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其他扶贫措施,确保贫困人口能够如期脱贫。
(四)完善提高阶段(7月1日-12月31日)
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行动落实情况“回头看”, 进一步查漏补缺,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新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兜底保障。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办系统总结梳理本年度各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提炼行动成效和工作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周密安排部署,持续用力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要密切跟踪分析疫情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的影响,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政策措施,确保疫情期间各项工作开展不受影响。
(二)强化督促调度。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五级联动和信息互通的工作调度机制,自治区将对各地社会救助受理电话、排查摸底、审核办理等进行不定期抽查暗访督查,每半个月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度,并适时通报全区工作情况。各盟市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在5月15日、6月30日、12月31日前向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办报送阶段实施情况。民政厅、扶贫办将定期汇总通报各地行动进展情况,推广宣传典型经验。
(三)深化作风建设。各地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继续保持攻坚势头,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落细各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确保救助对象精准、因户施策精准、补助资金精准。各地民政部门要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前期治理成果,着力完善制度机制,严肃查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坚决纠正基层经办服务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畅通救助服务热线,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提供坚强纪律和作风保证。

扶贫办报送阶段实施情况。民政厅、扶贫办将定期汇总通报各地行动进展情况,推广宣传典型经验。
(三)深化作风建设。各地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继续保持攻坚势头,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落细各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确保救助对象精准、因户施策精准、补助资金精准。各地民政部门要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前期治理成果,着力完善制度机制,严肃查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坚决纠正基层经办服务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畅通救助服务热线,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提供坚强纪律和作风保证。

来源:内蒙古民政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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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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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民政局、扶贫办,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扶贫办:

现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行动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是脱贫攻坚的底线任务,是全面小康的托底安排。落实好兜底保障任务,直接关系到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按照《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20〕18号)要求,决定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行动。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没有劳动能力的特殊贫困人口要强化社会保障兜底,实现应保尽保”的要求,切实做到贫困人口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完成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各项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脱贫攻坚救助兜底保障大排查

一是排查对象范围:①全区未脱贫贫困人口。②已脱贫存在返贫风险贫困人口。③边缘户中存在致贫风险人口。④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⑤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
二是排查工作要求:对以上五类重点对象开展全面摸底排查,逐户逐人摸清他们的基本生活状况,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及时实施分类精准救助帮扶。
三是排查工作内容:围绕8个“是否”全面开展摸排。①是否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重点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②是否及时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重点对象纳入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③是否对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重点对象及时给予临时救助。④是否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或给与临时救助。⑤是否及时依申请为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发放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⑥是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落实好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救助帮扶措施。⑦是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发放高龄津贴。⑧是否对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及时走访探视,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

(二)落实落细救助兜底保障政策

1.落实农村牧区低保兜底保障政策。一是及时将新符合低保条件的未脱贫贫困人口、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识别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二是对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灾、因疫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三是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保”纳入低保范围,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四是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低保贫困户给予一定时间渐退期。
2.全面落实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一是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二是强化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政策落实,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走访制度,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三是优先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四是增强特困供养机构兜底功能,加快推进护理型床位的设置和改造,提高收住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服务能力。
3.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作用。一是简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健全苏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提升救助时效性。二是加强临时救助和低保政策衔接,对未脱贫人口、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因疫因病等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对象可视情先行给予临时救助;一段时间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部门
(三)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一是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强化监护关爱保障,多措并举关爱帮扶特殊困难群体。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开展精准关爱、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提升服务效能。三是强化儿童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全面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政策,对困境儿童实施分类保障。四是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深入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照护服务工作,确保“应补尽补、按标施补”。五是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通过发挥相关部门救助制度合力和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等方式,妥善解决特殊困难群体个体性困难,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六是统筹做好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救助帮扶工作。①深入了解掌握新冠肺炎患者家庭以及因疫情导致难以就业、收入减少等生活困难家庭情况,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人员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②对因疫情居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部门
(四)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一是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布、畅通救助求助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诉求,切实发挥“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二是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加快办理速度。疫情防控期间,可采用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方式开展入户排查,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经办结果。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部门
(五)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一是密切关注未脱贫贫困人口、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返贫致贫风险高等重点对象基本生活状况,加强动态管理,民政部门、扶贫部门按月开展信息比对,及时掌握重点对象中尚未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人员情况,分析研判返贫致贫风险,做好兜底保障工作。二是密切关注因疫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加强动态监测,提前采取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三是密切关注低收入困难人群基本生活状况。完善社会救助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为基础,汇聚残疾人帮扶、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人员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存在影响基本生活的风险,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四是密切关注潜在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状况。在对低保等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时,分析研判申请人员困难状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人员或家庭,作为潜在救助对象予以重点关注,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五是各地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指导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根据监测预警情况,结合主动发现机制,有针对性开展摸排核查,掌握其兜底保障对象情况。民政部门根据兜底保障对象情况给予相应救助或转介相关部门;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协调落实其他帮扶措施。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
(六)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资金倾斜力度
各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统筹分配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民政领域补助资金时,要切实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降低深度贫困地区资金配套需求。自治区本级在分配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民政领域补助资金和民政项目资金时,重点对15个深度贫困旗县予以倾斜支持。
责任部门:自治区、盟市民政部门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7日-3月31日)
3月底前,自治区印发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各盟市民政部门、扶贫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工作举措和落实标准,形成重点任务工作清单、推进作战图,组织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4月1月-5月15日)
一是开展全面排查。①旗县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聚焦目标任务,组织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对未脱贫贫困人口、已脱贫存在返贫风险贫困人口、边缘户存在致贫风险人口、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等重点对象救助兜底脱贫情况逐人逐户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工作做细做实,纵到底,横到边,确保排查对象“不漏一户、不落一人”。②旗县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及时汇总排查结果,加强与残联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对存疑数据再进行复查。
二是开展数据监测。①自治区、盟市民政部门、扶贫部门每半个月开展一次数据监测,并将监测人员信息名单及时反馈旗县民政部门、扶贫部门。②旗县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指导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深入核查上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监测发现的人员以及当地通过信息共享、走访发现的困难人员,及时掌握贫困家庭个案情况和兜底保障需求。
(三)政策落实阶段(5月16日-6月30日)
各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规定程序落实救助帮扶政策,及时将符合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其他民政帮扶政策的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依规发放救助帮扶资金或提供救助帮扶服务。不符合民政救助帮扶政策的人员,扶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其他扶贫措施,确保贫困人口能够如期脱贫。
(四)完善提高阶段(7月1日-12月31日)
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行动落实情况“回头看”, 进一步查漏补缺,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新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兜底保障。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办系统总结梳理本年度各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提炼行动成效和工作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周密安排部署,持续用力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要密切跟踪分析疫情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的影响,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政策措施,确保疫情期间各项工作开展不受影响。
(二)强化督促调度。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五级联动和信息互通的工作调度机制,自治区将对各地社会救助受理电话、排查摸底、审核办理等进行不定期抽查暗访督查,每半个月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度,并适时通报全区工作情况。各盟市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在5月15日、6月30日、12月31日前向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办报送阶段实施情况。民政厅、扶贫办将定期汇总通报各地行动进展情况,推广宣传典型经验。
(三)深化作风建设。各地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继续保持攻坚势头,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落细各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确保救助对象精准、因户施策精准、补助资金精准。各地民政部门要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前期治理成果,着力完善制度机制,严肃查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坚决纠正基层经办服务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畅通救助服务热线,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提供坚强纪律和作风保证。

扶贫办报送阶段实施情况。民政厅、扶贫办将定期汇总通报各地行动进展情况,推广宣传典型经验。
(三)深化作风建设。各地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继续保持攻坚势头,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落细各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确保救助对象精准、因户施策精准、补助资金精准。各地民政部门要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前期治理成果,着力完善制度机制,严肃查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坚决纠正基层经办服务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畅通救助服务热线,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提供坚强纪律和作风保证。

来源:内蒙古民政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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