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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怎么办?

TIME:2018-08-31 浏览次数:4094次 [小] [中] [大] 关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 

  直接立案侦查(高检发释字(1998)1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 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枉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 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固有土地使用权案; 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徇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 绑架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 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节选)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 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 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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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立案侦查(高检发释字(1998)1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 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枉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 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固有土地使用权案; 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徇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 绑架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 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节选)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 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 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