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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基金会、社团还是民非(社会服务机构)?

TIME:2017-11-23 浏览次数:4895次 [小] [中] [大] 关闭

今天在一个群看到大家讨论是成立基金会还是协会还是民非,我想有必要把相关的资料梳理一下,故有此文,仅供大家参考。

当您希望成立慈善组织,您有三个选择:

-基金会
-社会团体(协会)
-社会服务机构(这个名字是不是有点陌生?它的前身叫做民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更名)

按照2017年8月民政部颁布的《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70.2万个,基金会5559家、社会团体33.6万个、民非36.1万个。

我们先来理清一些概念:

首先,什么叫慈善组织

按照中国目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都需要遵循的《慈善法》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如下:

第八条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以慈善组织最重要是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最主要的三种形式是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然后,什么是慈善活动

按照《慈善法》第三条: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所以慈善活动主要包括两种方式: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范围见上,扶贫、扶弱、救灾、教育、环保等。

明确了什么是慈善组织,什么是慈善活动,我们来看看三种慈善组织的定义;

什么是基金会

按照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征求意见稿只把公益事业改为了慈善活动,其他未变)

(配合《慈善法》修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从2016年5月26日开始征求意见,目前2017年11月还没有正式出台,或年底或明年初出台,相关会有较大变动,比如启动资金各地成立基金会有观望的态势。)

两者的区别可以参考我之前写的《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笔记及建议》以及我整理的两个版本的逐条比对 《<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笔记》最大的变化是,不再有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之分,而设立的注册资金门槛大幅提高。

什么是社会团体?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什么是社会服务机构(原民非)?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而正在征求意见的版本如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以上两个定义都有确定资产来源是非国有资产、为了提供社会服务、非营利性

那么,以上把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都定义清楚了之后,如何在它们之间选择模式呢?

谁可以募捐?

有人认为,基金会能募捐筹款,其他形式的组织不能筹款,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特别是《慈善法》出台之后,慈善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以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具体此办法规定,我另写文章讨论)

结论:公募不再只是基金会的专利,而是只要是慈善组织,符合相关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此举被视为公募权的放开。(虽然从法规出台到落地一定需要一个过程,惯性上还是基金会比较容易一些,其他的需要吃螃蟹,小马过河)

那么既然只要是慈善组织就有可能募捐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再来对比一下三类的区别,一律按照现行条例,预计新条例在半年内会出台:






综上,基金会形式偏重捐赠财产的管理、社团偏重于会员的共同意愿、社会服务机构(民非)偏重于提供社会服务;基金会的原始资金要求比较高(200万起),社团和社会服务机构较低(3万元);按照《慈善法》三者如果申请成为慈善组织,都有机会申请获得公开募捐资格。

但目前法律法规还处于落地阶段,《慈善法》的出台势必需要三大条例的修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在新条例未颁布,而旧条例已经有与《慈善法》不一致之处时,比较难以操作,办理慈善组织相关登记时,可以多跟当地的民政部门人员沟通了解。也期待今年底明年初几大条例的正式实施,中国慈善法治建设越来越完善!

您将选择什么样的慈善组织形式,以上供您参考。

(信息来源:NGO发展交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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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基金会、社团还是民非(社会服务机构)?

TIME:2017-11-23 浏览次数:4895次 [小] [中] [大] 关闭

今天在一个群看到大家讨论是成立基金会还是协会还是民非,我想有必要把相关的资料梳理一下,故有此文,仅供大家参考。

当您希望成立慈善组织,您有三个选择:

-基金会
-社会团体(协会)
-社会服务机构(这个名字是不是有点陌生?它的前身叫做民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更名)

按照2017年8月民政部颁布的《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70.2万个,基金会5559家、社会团体33.6万个、民非36.1万个。

我们先来理清一些概念:

首先,什么叫慈善组织

按照中国目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都需要遵循的《慈善法》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如下:

第八条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以慈善组织最重要是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最主要的三种形式是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然后,什么是慈善活动

按照《慈善法》第三条: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所以慈善活动主要包括两种方式: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范围见上,扶贫、扶弱、救灾、教育、环保等。

明确了什么是慈善组织,什么是慈善活动,我们来看看三种慈善组织的定义;

什么是基金会

按照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征求意见稿只把公益事业改为了慈善活动,其他未变)

(配合《慈善法》修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从2016年5月26日开始征求意见,目前2017年11月还没有正式出台,或年底或明年初出台,相关会有较大变动,比如启动资金各地成立基金会有观望的态势。)

两者的区别可以参考我之前写的《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笔记及建议》以及我整理的两个版本的逐条比对 《<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笔记》最大的变化是,不再有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之分,而设立的注册资金门槛大幅提高。

什么是社会团体?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什么是社会服务机构(原民非)?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而正在征求意见的版本如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以上两个定义都有确定资产来源是非国有资产、为了提供社会服务、非营利性

那么,以上把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都定义清楚了之后,如何在它们之间选择模式呢?

谁可以募捐?

有人认为,基金会能募捐筹款,其他形式的组织不能筹款,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特别是《慈善法》出台之后,慈善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以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具体此办法规定,我另写文章讨论)

结论:公募不再只是基金会的专利,而是只要是慈善组织,符合相关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此举被视为公募权的放开。(虽然从法规出台到落地一定需要一个过程,惯性上还是基金会比较容易一些,其他的需要吃螃蟹,小马过河)

那么既然只要是慈善组织就有可能募捐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再来对比一下三类的区别,一律按照现行条例,预计新条例在半年内会出台:






综上,基金会形式偏重捐赠财产的管理、社团偏重于会员的共同意愿、社会服务机构(民非)偏重于提供社会服务;基金会的原始资金要求比较高(200万起),社团和社会服务机构较低(3万元);按照《慈善法》三者如果申请成为慈善组织,都有机会申请获得公开募捐资格。

但目前法律法规还处于落地阶段,《慈善法》的出台势必需要三大条例的修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在新条例未颁布,而旧条例已经有与《慈善法》不一致之处时,比较难以操作,办理慈善组织相关登记时,可以多跟当地的民政部门人员沟通了解。也期待今年底明年初几大条例的正式实施,中国慈善法治建设越来越完善!

您将选择什么样的慈善组织形式,以上供您参考。

(信息来源:NGO发展交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