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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通知》(民函[2015]266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我部根据外交部所提供的名单,对个别国家保留出具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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