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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目前,就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财产处置问题中央层面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在具体实践中,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问题请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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