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结果依然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针对复核结果向法院提出异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案件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做为定案的依据”。由此可见,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必须进行质证,由法庭予以全面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作出新的责任划分 。
一、事故责任确定后对方不予赔偿怎么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以应防止长期上访拖延时间损害自身权益。
二、能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