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复核申请有时间限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 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不是所有的复核申请都予以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或不受理复核申请,均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复核的审查内容及终止条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 法律是否正确; 2、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四、复核结论的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