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葬费,自1993年10月起,一次性发放遗属离休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地区生活津贴;一次性发给遗属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12个月基本退休费,由军休中心一次性发给。
2、遗属生活补助费:军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个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军休干部生前基本离(退)休费,由军休中心逐月发放。军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
3、一次性抚恤金:病故军休干部,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由内蒙古军区提供《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军休干部工资明细证明,家属带户口本到辖区民政局办理。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A.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B.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C.立一等功的,增发25%;
D.立二等功的,增发15%;
E.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4、特别抚恤金: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英雄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发放特别抚恤金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