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役军人死亡符合哪些情形的可以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
1、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6)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2、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5)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3、现役军人除1.因患职业病死亡的;2.在执行任务中或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之外的其他疾病死亡,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的单位政治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