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规定:
(一)申报及审批权限
1.嘎查村的命名、更名,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旗县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城市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旗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3.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4.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5.区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经实地调研论证,充分征求各地、各界人士的意见报自治区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6.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二)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2.命名、更名的理由;
3.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
4.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备注:办理地点:各地区民政部门分级管理;
民政厅区划地名处联系电话:0471—661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