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规定:
(一)地级市和盟的撤销、更名及其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驻地的迁移
(1)各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政府上报请示;
(2)民政厅对自治区政府批转的地级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的请示及制定的变更方案进行审核,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论证工作;
(3)民政厅及相关部门共同形成论证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4)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旗、自治旗、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旗、自治旗、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
(1)各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政府上报请示;
(2)民政厅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的其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的请示及旗、自治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变更方案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论证;
(3)民政厅及相关部门共同形成论证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4)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苏木、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的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
(1)各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政府上报请示;
(2)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的地级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的请示及旗、自治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自治区政府。
(3)自治区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批复。
备注: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理时限:依据上报时间及自治区政府转办时间而定;
民政厅区划地名处联系电话:0471—661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