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选举机构,进行选民登记。
(一)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推选若干居民代表成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明确选举时间、方法、步骤和要求,并预算出选举经费。
(二)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处理申诉登记和确定选举形式。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合法组织负责人委托的代表凭委托书进行选民登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进行登记,并发给《社区居民选举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之前公布。
二、候选人提名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二)确定正式候选人,经选民反复酝酿、民主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介绍候选人情况。
三、投票和确认选举结果。
(一)投票程序,一是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秘密写票处,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二是清点参选人数;三是推选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四是清理票箱;五是发选票;六是宣布纪律和注意事项;票人员;七是选民填写选票并按顺序投票;八是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在此过程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
(二)确认选举结果。需要确认的内容,一是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二是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三是候选人获得参加会议人数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社区持 《社区居民选举证》的选民或者由每户派的代表,也可由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多数选票,始得当选。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区所在地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受到居民群众的监督,居民群众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罢免程序至少应当包括:罢免要求的提出;向选民说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人进行申辩;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罢免表决。
(三)对因故暂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进行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