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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审批程序

TIME:2017-12-29 浏览次数:2538次 [小] [中] [大] 关闭

发布时间:2016-10-31   浏览次数:175次   来源:内蒙古民政   字号:[   中   小

  一、伤残人员新评(补评)残疾等级的审批

  (一)适用对象和要求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对象包括: 

  1、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3、第4、第5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需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需按照新评残疾等级的要求上报材料。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书面材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后,同意申报评定伤残等级的,应出具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连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认为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单位报告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盟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盟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医学鉴定专家组负责组织医疗检查和残疾等级评定,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5、盟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评残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6、自治区民政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民政厅对公示意见进行审核,按程序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审批后,由自治区民政厅打印证书,逐级发给申请人。 

  7、凡是在旗县(市、区)、盟市和自治区级民政部门进行评残申报、审核以及审批时,不符合评残规定或伤残等级评定条件的,同级民政部门需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并加盖公章,交付申请人本人留存。上报材料逐级退还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并做好申请材料的退还、整理归档工作。  

  (三)评定伤残等级材料 

  申请新评定残疾等级需上报下列材料: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受伤时旁证人(2-3人)证明材料,证明其受伤时间、地点、原因等,并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证明其身份; 

  3、原始医检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如X光片、CT检查报告单及其他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印章; 

  4、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5、本人近期小2寸免冠便装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需着警服)4张;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公务员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和行政编制证首页及本人所在页复印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供自治区组织部门或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的参公单位文件及名单原件、复印件; 

  7、因交通事故致残者,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8、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9、新增优抚对象人员信息表; 

  10、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材料原件; 

  11、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后出具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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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伤残人员新评(补评)残疾等级的审批

  (一)适用对象和要求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对象包括: 

  1、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3、第4、第5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需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需按照新评残疾等级的要求上报材料。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书面材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后,同意申报评定伤残等级的,应出具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连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认为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单位报告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盟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盟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医学鉴定专家组负责组织医疗检查和残疾等级评定,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5、盟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评残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6、自治区民政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民政厅对公示意见进行审核,按程序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审批后,由自治区民政厅打印证书,逐级发给申请人。 

  7、凡是在旗县(市、区)、盟市和自治区级民政部门进行评残申报、审核以及审批时,不符合评残规定或伤残等级评定条件的,同级民政部门需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并加盖公章,交付申请人本人留存。上报材料逐级退还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并做好申请材料的退还、整理归档工作。  

  (三)评定伤残等级材料 

  申请新评定残疾等级需上报下列材料: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受伤时旁证人(2-3人)证明材料,证明其受伤时间、地点、原因等,并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证明其身份; 

  3、原始医检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如X光片、CT检查报告单及其他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印章; 

  4、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5、本人近期小2寸免冠便装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需着警服)4张;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公务员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和行政编制证首页及本人所在页复印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供自治区组织部门或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的参公单位文件及名单原件、复印件; 

  7、因交通事故致残者,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8、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9、新增优抚对象人员信息表; 

  10、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材料原件; 

  11、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后出具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