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了慈善组织运用慈善财产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具体标准,并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为此,民政部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并委托清华大学数学科学系对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近5年来相关数据进行了量化分析,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有关规定,并就规定征求了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征求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今年8月25日至31日期间,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对所提意见充分吸收的基础上,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以数据分析为依据,以规范监管为目的,以社会共识为参考,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列支原则、列支范围、列支比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一是明确了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列支原则(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定义和范围(第四条、第五条),确定了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共同发生费用的分配原则(第六条),为慈善组织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公开提供了依据,为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建立了基础。二是明确了各类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列支比例。分别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制定了不同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在计算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平均数额代替上年数额以及上年总收入的调整方式(第十条)。针对小规模慈善组织运转的实际特点和慈善组织遇有特殊情形的,允许年度管理费用不适用一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不允许因捐赠协议的单项约定违背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和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整体规定(第十三条)。三是提出了相关监管要求。要求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明确了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违反标准时的处理措施(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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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