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如何控制投资风险?何种情形下投资出现损失,慈善组织才应当承担责任?
慈善组织运用社会捐赠的慈善财产进行投资,与一般企业追求高收益的目的不同,应当在确保操作稳健、风险合理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务必要将财产的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办法首先在确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类型和投资范围方面充分考虑了安全性,如第五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第七条将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人身保险产品等高风险品种列入禁止直接投资的范畴。其次,办法通过要求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建立相应的决策机制来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如第八条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建立投资风险管控制度,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并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对于慈善组织投资出现损失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只有当慈善组织在进行投资决策或开展投资活动时未依法依规且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才会被追究责任,至于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以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慈善组织自身制度的具体要求。以基金会为例,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