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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受理条件

TIME:2018-06-18 浏览次数:3121次 [小] [中] [大] 关闭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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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