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我公司计划开设美容院,面积约150-200平米,存在不超过3-4名工作人员,同时容纳客人数不超过5人,烦请告知根据呼和浩特市消防规定及要求,我公司是否需要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七章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货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众娱乐场所等等,美容院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不涉及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