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康复医疗中心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釆取下列措施:
1.对康复医疗中心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釆集、封存样品;
3.责令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康复医疗中心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4.对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康复医疗中心出现以下情形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依法依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须经执业注册方能开展的专业活动的;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3.未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质控中心实施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的,拒绝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管的;或者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