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可以在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网站(网址:http://www.hhhtsmw.gov.cn/web/index.asp)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 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将通过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网站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以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机构为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12号城建大厦0614;
联系电话:0471-4608040;
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12号城建大厦0614室
邮政编码:010010。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申请,请填写《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以在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网站下载。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网站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提交电子版《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联系电话:0471-4608040。
(三)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后,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5.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投诉电话: 0471-4608040。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市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