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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TIME:2018-08-23 浏览次数:3929次 [小] [中] [大] 关闭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编制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开发区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开发区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www.hetdz.gov.cn)上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及主要公开内容

按照《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免予公开,拟公开的本级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类。本级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包括以下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开发区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开发区主要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www.hetdz.gov.cn)公开,另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微博、微信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开发区公开其它相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开发区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程序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开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腾飞路如意大厦B5020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3982447

电子邮箱:kfqzfxxgk@163.com

2.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开发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开发区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但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3.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开发区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开发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2)以信函、传真、电报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交开发区受理机构,获取的信息需自行到开发区受理机构领取。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4.申请处理

(1)开发区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开发区本级掌握的政府信息,开发区受理机构中止申请受理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开发区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政府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开发区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开发区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开发区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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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编制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开发区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开发区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www.hetdz.gov.cn)上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及主要公开内容

按照《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免予公开,拟公开的本级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类。本级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包括以下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开发区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开发区主要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www.hetdz.gov.cn)公开,另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微博、微信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开发区公开其它相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开发区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程序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开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腾飞路如意大厦B5020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3982447

电子邮箱:kfqzfxxgk@163.com

2.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开发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开发区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但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3.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开发区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开发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2)以信函、传真、电报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交开发区受理机构,获取的信息需自行到开发区受理机构领取。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4.申请处理

(1)开发区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开发区本级掌握的政府信息,开发区受理机构中止申请受理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开发区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政府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开发区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开发区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开发区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