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民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内民政发〔2017〕81号 .TRS_Editor P {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9px } .TRS_Editor DIV {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9px } .TRS_Editor TD {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9px } .TRS_Editor TH {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9px } .TRS_Editor SPAN {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9px } .TRS_Editor FONT {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9px } .TRS_Editor UL {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9px } .TRS_Editor LI {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9px } .TRS_Editor A {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9px }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健全和完善民政系统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民政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在总结2014至2016年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民政厅决定开展 2017年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服务内容
主要购买7类服务内容:
(一)社区老人居家养老服务。为部分社区65岁以上的失独、空巢、独居老人提供日间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
(二)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教育、心理健康、心理援助等服务,促进家庭和谐,推动社区建设。
(三)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服务。为各孵化基地(孵化园)提供能力建设服务,提升孵化园建设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四)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辅助服务。为社会组织登记提供业务咨询、档案管理、现场核查等辅助服务,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五)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服务。对自治区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实地考察,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六)社会组织人员培训服务。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新入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升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七)购买服务评估验收服务。对承接主体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加强购买服务事中、事后执行监督,保证购买服务质量。
二、资金安排和购买数量
本次购买服务资金共计2000万元,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安排1200万元用于购买社区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购买60个项目,每个项目20万元;300万元用于购买社区社会工作服务,购买30个项目,每个项目10万元;安排220万元用于购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服务(其中,自治区社会组织创新创业示范园运营服务20万元;盟市级孵化基地运营服务,购买6个项目,每个项目10万元;旗县、市区孵化基地运营服务,购买20个项目,每个项目7万元);安排80万元用于购买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辅助服务(其中,购买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撤(注)销登记、年度检查的材料初审,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现场核查服务30万元;购买社会组织档案整理、年度检查材料归集、电子档案建立及日常档案管理和查询服务50万元);安排40万元用于购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服务;安排100万元用于购买社会组织人员培训服务;安排60万元用于购买服务评估验收服务(其中,购买事中监督管理30万元;购买财务审计2个项目,每个项目15万元)。
三、承接主体资质条件
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登记入库;
(二)服务涉及领域与其被核准的业务范围相符,具有购买主体、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的具体专业资质要求。
(三)2016年度年检合格;
(四)有税务登记证明材料;
(五)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六)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七)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八)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四、项目申报
2017年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内蒙古奥晨招标有限公司负责本次购买服务的招标工作。符合申报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nmgp.gov.cn)→自治区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栏目,查看资格预审公告,到内蒙古奥晨招标有限公司参加资格预审。
五、项目评审、立项和资金管理
(一)初审
招标公司对承接主体的资质、服务基本要素是否达标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将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二)评审
招标公司组织专家对承接主体申报项目的服务能力、预算编列、社会信誉等进行评审,确定承接主体。
(三)签订合同
民政厅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金额、付款方式、评估办法、评估标准、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等内容。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须经民政厅购买服务领导小组批准。
(四)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服务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上的承接主体向民政厅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10%的履约质保金,服务经费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不需缴纳履约质保金,民政厅确认收到履约质保金后,将购买服务资金一次性拨付承接主体法人账户。
(五)评估验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考核评估实施暂行办法(试行)》(内民政发〔2015〕31号),聘请第三方开展事中监管和事后评估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
六、执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购买服务资金为财政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民政厅执行监管工作,确保购买服务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各承接主体要遵守承诺,严格按照购买服务合同履行约定义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购买服务项目应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评估验收服务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需报经领导小组批准。
(二)严格资金管理。承接主体要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购买服务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将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购买服务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购买服务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验收不合格或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情节的,不予退还履约质保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两年内不得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重视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扩大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参与面,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内蒙古奥晨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焦静
联系电话:0471-3677025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118号中星国际7楼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人:查干
联系电话:0471-6944809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6号楼921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