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首页>新闻动态>政策信息

云南省政府出台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TIME:2017-12-06 浏览次数:2618次 [小] [中] [大] 关闭

  

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准入、许可、引导以及资金扶持、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就云南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作出鼓励扶持。


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准入制度、许可程序,细化今后以老年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宜居住宅为主重点扶持。


鼓励整合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对整合改造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企事业单位、个人改造和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运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在规划批准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备案后,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应由产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鼓励“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实施意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在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及时按照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后,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执业验收,合格的颁发执业许可。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闲置、效率低下、床位利用率不足50%的厂企二级医院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扶持老年社区、老年地产建设。《实施意见》提出,对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有相应护理服务团队、配有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的新开发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项目,要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并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其配套的养老护理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对老年地产项目涉及的物业开发、持续运营、护理服务、市场培育、资本运作等方面,给予鼓励引导。按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保障和服务工作。


拓展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新业态,发展养老旅游业。《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发展养老旅游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发展与旅游融合的养老健康服务业,以温泉康疗、乡村休闲、中医药(民族医药)、生物保健、民族文化等优势养老旅游资源为依托,积极拓展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等养老旅游服务新业态。


鼓励各地大型养老机构、疗养机构和闲置的政府接待服务机构建设养老旅游接待基地,整合养老、旅游、医疗康复、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资源,发展养老旅游服务联盟。根据市场需求,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出养老旅游套餐服务和特色品牌旅游线路、医疗旅游养老等特色服务产品。搭建跨省际的异地养老协作平台,与异地养老服务实体或养老联盟组织建立“候鸟式”置换性服务合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符合身心特点的中长期季节性休闲旅游与康复疗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产品。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实施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省级每年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中,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租赁用房租用期5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助。


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


以上补助资金由省级承担50%,其余由州、市、县、区承担;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床位每年补助每张床位不少于600元运营经费,所需资金由州、市、县、区承担。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比例不低于50%,并随老年人口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比例不低于30%。


提供融资信贷利好支持。《实施意见》指出,鼓励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创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按照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根据合伙人数,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符合条件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创业者,可在工商注册地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联、教育行政部门等具体承办单位按照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并可享受创业项目贷款评审、创业咨询培训、创业导师指导、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帮扶。


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首次创业的,可按照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根据招用云南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享受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支持各地采取PPP模式建设或运营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相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实施意见》指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给予优惠,优惠幅度不得低于10%,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的,运营商应按照企业制定的当地家庭住宅价格标准执行。境外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依法享受税费等优惠政策。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提出,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的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给予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可认定为培训、实训基地。发展养老服务业所需的各类技能劳动者,参加有关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鼓励医师到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开展多点执业,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社会力量兴办的医养结合机构延伸。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版权所有:呼和浩特市智慧养老服务中心 技术支持:内蒙古国讯富通科技有限公司 蒙ICP15002862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789号

电话:0471-5712349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北街62号华闻大厦九层 网址:www.nmg12349.com www.nm12349.cn

呼和浩特老年服务中心 呼和浩特老年社区 呼和浩特养老服务 呼和浩特养老机构 呼和浩特老年活动中心 呼和浩特便民为老服务中心 呼和浩特居家养老 内蒙古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 

用心服务  用爱经营

扫一扫
关注我们

在线客服

云南省政府出台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TIME:2017-12-06 浏览次数:2618次 [小] [中] [大] 关闭

  

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准入、许可、引导以及资金扶持、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就云南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作出鼓励扶持。


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准入制度、许可程序,细化今后以老年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宜居住宅为主重点扶持。


鼓励整合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对整合改造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企事业单位、个人改造和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运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在规划批准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备案后,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应由产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鼓励“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实施意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在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及时按照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后,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执业验收,合格的颁发执业许可。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闲置、效率低下、床位利用率不足50%的厂企二级医院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扶持老年社区、老年地产建设。《实施意见》提出,对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有相应护理服务团队、配有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的新开发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项目,要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并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其配套的养老护理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对老年地产项目涉及的物业开发、持续运营、护理服务、市场培育、资本运作等方面,给予鼓励引导。按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保障和服务工作。


拓展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新业态,发展养老旅游业。《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发展养老旅游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发展与旅游融合的养老健康服务业,以温泉康疗、乡村休闲、中医药(民族医药)、生物保健、民族文化等优势养老旅游资源为依托,积极拓展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等养老旅游服务新业态。


鼓励各地大型养老机构、疗养机构和闲置的政府接待服务机构建设养老旅游接待基地,整合养老、旅游、医疗康复、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资源,发展养老旅游服务联盟。根据市场需求,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出养老旅游套餐服务和特色品牌旅游线路、医疗旅游养老等特色服务产品。搭建跨省际的异地养老协作平台,与异地养老服务实体或养老联盟组织建立“候鸟式”置换性服务合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符合身心特点的中长期季节性休闲旅游与康复疗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产品。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实施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省级每年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中,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租赁用房租用期5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助。


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


以上补助资金由省级承担50%,其余由州、市、县、区承担;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床位每年补助每张床位不少于600元运营经费,所需资金由州、市、县、区承担。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比例不低于50%,并随老年人口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比例不低于30%。


提供融资信贷利好支持。《实施意见》指出,鼓励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创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按照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根据合伙人数,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符合条件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创业者,可在工商注册地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联、教育行政部门等具体承办单位按照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并可享受创业项目贷款评审、创业咨询培训、创业导师指导、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帮扶。


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首次创业的,可按照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根据招用云南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享受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支持各地采取PPP模式建设或运营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相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实施意见》指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给予优惠,优惠幅度不得低于10%,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的,运营商应按照企业制定的当地家庭住宅价格标准执行。境外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依法享受税费等优惠政策。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提出,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的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给予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可认定为培训、实训基地。发展养老服务业所需的各类技能劳动者,参加有关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鼓励医师到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开展多点执业,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社会力量兴办的医养结合机构延伸。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