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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情况的通报

TIME:2017-04-13 浏览次数:2331次 [小] [中] [大] 关闭

民办函〔2016〕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要求,各地紧密结合实际,陆续在省级层面出台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在高龄津贴方面,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6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在养老服务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青海、新疆等20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在护理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西藏、新疆等17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这些政策对于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保障养老服务资金、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这些地区的做法,以普惠性、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加快建立这些惠民制度,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在省级层面全覆盖。未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出台政策。已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做好老年人评估工作,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各地建立完善相关补贴政策的情况以及有关工作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附件:
  民政部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来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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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函〔2016〕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要求,各地紧密结合实际,陆续在省级层面出台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在高龄津贴方面,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6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在养老服务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青海、新疆等20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在护理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西藏、新疆等17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这些政策对于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保障养老服务资金、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这些地区的做法,以普惠性、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加快建立这些惠民制度,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在省级层面全覆盖。未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出台政策。已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做好老年人评估工作,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各地建立完善相关补贴政策的情况以及有关工作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附件:
  民政部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来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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