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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受理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TIME:2018-07-30 浏览次数:2232次 [小] [中] [大] 关闭

各境外非政府组织:
  《民政部受理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工作办法(试行)》已经民政部2018年第8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相关申请工作。
  附件:1.境外非政府组织向民政部提出担任其中国境内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
              2.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情况表
              3.民政部关于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函

  民政部

  2018年6月21日

 

民政部受理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工作办法(试行)

 

  为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由民政部担任其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受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以下简称《目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范围

  境外非政府组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由民政部担任其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目录》规定由民政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要求。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向民政部提出担任其中国境内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见附件1);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情况表(见附件2);

  (三)《办事指南》载明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2)-(11)项材料。

  上述材料,如为外文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所有材料需经公证、认证。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对其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受理申请

  民政部自收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作出决定的期限,并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以民政部名义在相关申请表上盖章并向境外非政府组织出具同意函(见附3)。不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民政部在审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向境外非政府组织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四、其他事项

  已在公安机关登记,并由民政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按规定向民政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和注销登记的,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前往公安机关办理。

  民政部受理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工作联系电话为:(010)5812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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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境外非政府组织:
  《民政部受理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工作办法(试行)》已经民政部2018年第8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相关申请工作。
  附件:1.境外非政府组织向民政部提出担任其中国境内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
              2.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情况表
              3.民政部关于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函

  民政部

  2018年6月21日

 

民政部受理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工作办法(试行)

 

  为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由民政部担任其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受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以下简称《目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范围

  境外非政府组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由民政部担任其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目录》规定由民政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要求。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向民政部提出担任其中国境内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见附件1);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情况表(见附件2);

  (三)《办事指南》载明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2)-(11)项材料。

  上述材料,如为外文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所有材料需经公证、认证。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对其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受理申请

  民政部自收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作出决定的期限,并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以民政部名义在相关申请表上盖章并向境外非政府组织出具同意函(见附3)。不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民政部在审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向境外非政府组织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四、其他事项

  已在公安机关登记,并由民政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按规定向民政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和注销登记的,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前往公安机关办理。

  民政部受理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工作联系电话为:(010)58123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