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放开我省养老服务市场,并要求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不超过当地总数的50%。
推进“放管服”,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发展。10月13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放开我省养老服务市场,并要求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不超过当地总数的50%。
降低准入门槛 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不再需要审查
《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信用体系基本建立,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降低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推动公办养老机构转制2020年政府运营养老床位不超过50%
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意见》提出,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公益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和满足特困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和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加快推动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行公建民营。
改造利用闲置厂房等办养老5年内可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为保障我省目标的实现,《意见》提出一系列优惠措施。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以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意见》明确,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
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