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质量标准化、规范化是大趋势,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已提上日程。
到2017年底,养老院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服务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初具雏形,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涌现一批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院。
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养老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所有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功能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连锁化养老院,质量建设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老年人及其家庭,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
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国家政策多次强调制定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养老设施土地利用指标纳入总体利用规划中。目前已有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等地出台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未来,各地区专项规划将陆续出台。
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结合实际提出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中医药、民政、体育等部门将加强行业发展规划引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制定修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城市规划相关标准时,将完善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规划内容;各地方要制定本地区区域健康与养老服务专项设施规划,分解落实建设任务;各城市(区、县、乡镇)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把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作为重要内容科学布局。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将养老服务、相关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要科学分析本地区老龄化趋势,按照城乡老年人口发展态势、所占比例和分布情况以及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完善和优化城镇养老、医疗卫生、文化等各类公共服务体系,并将相关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实施,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
-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
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部分地方(比如合肥、兰州等地,详见《中国健康养老产业政策解读、落地及应用1000问》)已经在先试先行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出让底价。(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两年前,就有客户咨询闲置校园规划做养老,这个未来国家层面会有相关政策出台!
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优先用于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教育部牵头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文化部、体育总局等部门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重磅六:
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在推动产业发展方面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立以社会资本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探索以基金管理方式运用政府投资,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5]992号)
积极支持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进行融资,满足日常运营资金需求。(证监会、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业界瞩目,试点先行,政策制定端加速,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正式出台“指日可待”。
2016年6月开始在全国15试点城市开始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总体目标是1-2年内积累经验,“十三五”期间,形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利用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
推动普遍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推广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民发〔2016〕107号)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中第九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等”,“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探索建立适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6〕85号)
国家政策多次提及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而且先行试点已有很多了,比如北京等,国家层面明确性的政策出台也许不远了,但因多“头”管理,总体进度有待观察。
在社会需求大、供给不足、群众呼声高的医疗、养老领域尽快有突破,重点解决医师多点执业难、纳入医保定点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银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和医务室、护理站等。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养生等非诊疗性健康服务。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法〔2017〕13号)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 《国家中医药局发布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84号)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研究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医养结合在政策鼓励下高歌猛进,目前医养结合项目在全国已经遍地开花,但涉及民政和卫生两个主管部门,如何管理和规范,将是下一步的政策着力点。
制定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城市马拉松办赛指南、汽车露营活动指南、户外徒步组织规范、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和利用指南。实施文化旅游精品示范工程、体育医疗康复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体育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纳入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将会通过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给予优先支持。
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推动在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有关政府采购项目建设中优先支持目录内产品。加强对消费者的使用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补贴等形式支持家庭和个人购买使用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
-《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
重磅十二:
《旅居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和《旅居养老服务质量规范评价指南》
该规范作为旅居养老重点关注的出台政策之一,但目前还没有正式出台。2014年 4月25日,《旅居养老服务质量规范》标准制定签约仪式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举行;2015年 3月19日,中国老龄产业协会老年宜居养生委员会秘书处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旅居养老服务质量规范》标准草案研讨会。
分别制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加强协作配合,并联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分别牵头会同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负责)各地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提高部门内各环节审批效率,推广网上并联审批,实现审批进程可查询。(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