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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解读《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北京今年将设养老产业基金,首期规模16亿元

TIME:2017-07-25 浏览次数:2391次 [小] [中] [大] 关闭

国务院办公厅6月公布《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明确了20项老年人照顾服务的重点任务,有关组织实施,近日,全国老龄办、民政部、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作出回应——


➤ 五部门解读《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津贴制度


意见要求: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


部门回应: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孟志强表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27个省份出台了高龄津贴政策,20个省份建立了养老服务补贴制度,17个省份建立了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下一步,民政部将积极争取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尽快推动实现以省级为单位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政策全覆盖。同时,民政部将指导各地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规范补贴发放方式,加强资金监管,不断提升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


加大医养结合力度


意见要求: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逐步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


部门回应: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司长王海东说,近年来,医养结合在各地蓬勃发展,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省级医养结合实施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2017年力争实现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靠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使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得到明显提升。


此外,将老年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力争2017年底签约覆盖率达60%左右。


加强适老化设施改造


意见要求:加强社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等。


部门回应: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副巡视员卫明表示,目前,我国无障碍社区环境建设和改造较为薄弱,特别是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受底层住户协调难和建设运营费用的约束,改造难度大。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发布“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加装电梯要因地制宜,选择质量轻、便捷、影响小的加装方案,确保电梯加装可靠。有些地方政府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如北京、上海、南京、福州、佛山等,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总结经验,积极推广。


丰富老年教育


意见要求: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


部门回应: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巡视员谢俐说,教育部将推动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加强老年教育的内涵建设,有效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


意见要求: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部门回应:王海东表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之一就是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凡是在社区居住半年以上的老年人,无论户籍和非户籍人口,都能在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享受到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主要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同时要建立健康档案,将每次的健康管理结果记录在内,并持续进行管理。(来源:新华社)


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确认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七标准明年实施 的同时——


➤ 北京今年将设养老产业基金,首期规模16亿元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于19日至21日在京举行。北京市副市长王宁20日作关于“扶持专业运营,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情况及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刘关关摄)


政府提供房产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各区将在今年全部建成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均由政府提供房产,委托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入驻运营,通过联合本区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机构,集成区域专业化资源,形成不同层级的养老综合服务联合体,将各类专业居家养老服务输送到老人身边。


将设养老产业基金 促金融服务支持养老


2017年,北京市财政安排养老服务资金预算12.81亿元,较上年增长17.7%。还将设立北京市养老产业基金,计划首期规模16亿元。


今年起,将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财政补贴范围拓展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有效降低居家上门服务责任风险。


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方面,北京已委托专业机构研究编制了通则、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急、康复等七项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获地方标准立项,预计2018年发布实施,目前正在开展标准试点工作。


王宁表示,下一步将:


增强居家养老服务消费能力,完善评估体系,挖掘潜在服务需求

研究制定经济困难的失能和高龄老人照护服务补贴制度

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构建制度框架

引导市民树立居家养老服务消费理念

加大对侵害老年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议养老服务驿站完善退出制度


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维林表示,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政府扶持的社会化专业运营模式和居家养老服务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例如专业运营资源投入仍然偏少,特别是老旧小区养老设施改造投入不够;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开放和培育上还存在地区壁垒和限制等。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强化顶层设计,加大扶持力度。要结合全市老旧小区改造、非首都功能疏解工作,抓紧补齐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在适老化改造、加装电梯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继续加大力度和投入。


同时,应加快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刘维林说,建议加快落实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形成以护理保险为支撑,以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重点人群兜底保障制度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加快完善医养融合制度,扩大家庭医生入户诊疗覆盖范围;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开放具有医疗资质的护理机构,推动兼具医疗护理和养老功能的综合机构建设。


他说,建议建立针对养老服务驿站的准入、监督、考评和退出制度,健全完善驿站运营商和养老服务商准入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服务商及时清退,充分保障市场活力。(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曾鼐)


再看看各地还有哪些养老政策出台——


➤ 河北: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



7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


深入推进医养结合试点


重点推进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市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地区创新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加快形成一批创新成果和可持续、可复制的经验。


全面提升养老消费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


加强养老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利用废弃厂房、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转型中的各类休疗机构,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


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推广承德市、邢台市巨鹿县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验,积极对接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重度失能人员医疗护理长效机制。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引导作用,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意见还提出要建设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加快推进安国中医药养生园等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秦皇岛、邯郸等市积极开发长寿养生、康体保健、健康农园等康养产品,打造“候鸟式”养老旅游基地。


➤ 山东: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近日,山东省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实现到2020年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目标,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实施意见:


深化放管服改革


明确简化养老项目审批手续,解决老旧养老服务设施问题,整合改造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优化市场环境


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相关规定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放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管理政策,允许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出资者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服务组织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建立价格形成机制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诚信教育;建立完善诚信记录和归集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引导各级成立养老服务组织和行业协会,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名录,优先给予场地支持。


完善服务体系


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集中收住失智、精神疾病等老年慢性病患者的专门养老机构;引导一、二级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床位改建养老机构,重点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需求;大力发展嵌入式养老机构,推进日间照料中心向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条件成熟的转化成微型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引导社会力量运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补贴;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


加快推进医养结合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日间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农村幸福院设置服务站点或提供签约服务,由签约家庭医生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和基本医疗服务;建立家庭病床制度,为困难家庭和慢性病老年人提供巡诊探视等上门服务,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做好医养结合项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医保协议管理纳入等工作。


推行农村多元养老模式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通过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区、开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建设互助养老院、开展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等模式养老。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重点为特困人员和其他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建立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服务体系。


提升服务质量


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家政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退休医务工作者、低龄老年人从事养老服务;建立山东养老服务人才库,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探索推行养老志愿服务积分制,与将来接受养老服务情况挂钩;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平均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本地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


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加快研究制定养老服务重点领域标准,完善养老服务通用基础、服务技能、服务机构管理、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老年产品用品标准等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鼓励养老服务提供主体创新性地制定团体标准。


加快养老服务品牌建设


支持养老服务领域培育和引进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品牌;开展山东省服务名牌认定工作,推进“孝润齐鲁、安养山东”服务品牌创建,制定养老服务领域品牌标准评价体系;对养老机构、日间照料设施实行全省统一标识。


强化政策扶持


加强养老设施规划


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置换、租赁、购置等方式,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创新投融资方式


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特色信贷产品,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或发行债券;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将侧重点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加大对失能老年人的服务保障,鼓励各地统筹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老年人高龄津贴、服务补贴等老年人保障制度,为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按月确定养老服务时间。鼓励商业保险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加强服务监管


加强服务质量评估


培育发展第三方评估组织,加强养老服务质量评估,促进服务行为规范,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定期开展养老机构、企业(组织)等级评估并向社会公布,与落实优惠政策、发放资金补助等挂钩。大力推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


建设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形成全省养老服务大数据。发挥12349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作用,建立老年人需求和投诉平台。建立养老项目网上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和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设统一规范、互联互通的养老服务信息共享系统,实现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养老服务资源的有效对接。将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组织等纳入信息系统。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引导养老机构、为老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最后是一则安全管理大检查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大检查的通知

民电〔2017〕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统一部署和部领导批示要求,民政部决定于今年7月至10月组织开展“全国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大检查”(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民政服务机构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突出抓好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平时预防和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各级民政服务机构和市县以下民政部门。


(一)民政服务机构层面


1.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民政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保障投入等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


3.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和安全巡查、检查、督查、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问题与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加大对周边地质环境、给排水系统等进行全面排查,做好汛期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情况;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二)市县以下民政部门层面


1.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


2.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应急管理执法情况;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特别是严肃查处大检查期间发生的事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


3.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4.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重点检查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情况。


5.开展汛期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减电〔2017〕2号)、《民政部关于做好当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17〕105号)要求,加强与有关预警部门的联络,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妥善做好受灾群众避险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情况。


各级民政服务机构具体检查内容可由本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三、工作安排


从2017年7月至10月,集中4个月时间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大检查。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改阶段(7月中下旬)


各地按照大检查部署要求,组织力量对照市县以下民政部门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专项行动涉及到的民政服务机构不须重复自查)。各级民政服务机构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在各类服务机构公布。


(二)督查核查和集中整治阶段(8月至9月)


参照《民政部 公安部 卫生计生委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有关《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确保消防安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的检查内容(其他类型民政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根据方案明确的检查内容和重点自行确定检查内容),对辖区内所有民政服务机构自查情况进行逐一核查,核查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根据核查结果形成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普遍性问题,要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对个性化问题,要一事一策,针对性研究解决。要对各地大检查、大整治进行督促指导,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治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民政服务机构进行集中曝光。部优抚安置局、救灾司、社会事务司参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于8月底前进行实地督查。


(三)巩固提高阶段(9月至10月)


各地民政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民政服务机构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各地建立台账销号制度,推动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防范。同时,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整治情况进行客观反映,进一步督促服务机构逐家落实整治责任、方案、资金和整治期间的防范措施。


(四)开展总结(10月底前)


各省级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分析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落实整改,有关情况报告于9月25日前报民政部,10月25日前将大检查总结报告报送民政部。


涉及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有关安排按原计划进行,10月25日前报送阶段性进展报告。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民政部门要从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出发,高度负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正在开展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制定本次大检查实施方案,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动员社会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肃追责问责。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服务机构和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严惩。


联系人:徐鹏、白小锞

联系电话:010-58123027、58123038(传真)


民政部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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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部门解读《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津贴制度


意见要求: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


部门回应: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孟志强表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27个省份出台了高龄津贴政策,20个省份建立了养老服务补贴制度,17个省份建立了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下一步,民政部将积极争取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尽快推动实现以省级为单位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政策全覆盖。同时,民政部将指导各地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规范补贴发放方式,加强资金监管,不断提升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


加大医养结合力度


意见要求: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逐步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


部门回应: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司长王海东说,近年来,医养结合在各地蓬勃发展,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省级医养结合实施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2017年力争实现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靠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使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得到明显提升。


此外,将老年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力争2017年底签约覆盖率达60%左右。


加强适老化设施改造


意见要求:加强社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等。


部门回应: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副巡视员卫明表示,目前,我国无障碍社区环境建设和改造较为薄弱,特别是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受底层住户协调难和建设运营费用的约束,改造难度大。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发布“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加装电梯要因地制宜,选择质量轻、便捷、影响小的加装方案,确保电梯加装可靠。有些地方政府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如北京、上海、南京、福州、佛山等,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总结经验,积极推广。


丰富老年教育


意见要求: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


部门回应: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巡视员谢俐说,教育部将推动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加强老年教育的内涵建设,有效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


意见要求: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部门回应:王海东表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之一就是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凡是在社区居住半年以上的老年人,无论户籍和非户籍人口,都能在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享受到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主要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同时要建立健康档案,将每次的健康管理结果记录在内,并持续进行管理。(来源:新华社)


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确认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七标准明年实施 的同时——


➤ 北京今年将设养老产业基金,首期规模16亿元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于19日至21日在京举行。北京市副市长王宁20日作关于“扶持专业运营,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情况及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刘关关摄)


政府提供房产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各区将在今年全部建成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均由政府提供房产,委托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入驻运营,通过联合本区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机构,集成区域专业化资源,形成不同层级的养老综合服务联合体,将各类专业居家养老服务输送到老人身边。


将设养老产业基金 促金融服务支持养老


2017年,北京市财政安排养老服务资金预算12.81亿元,较上年增长17.7%。还将设立北京市养老产业基金,计划首期规模16亿元。


今年起,将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财政补贴范围拓展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有效降低居家上门服务责任风险。


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方面,北京已委托专业机构研究编制了通则、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急、康复等七项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获地方标准立项,预计2018年发布实施,目前正在开展标准试点工作。


王宁表示,下一步将:


增强居家养老服务消费能力,完善评估体系,挖掘潜在服务需求

研究制定经济困难的失能和高龄老人照护服务补贴制度

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构建制度框架

引导市民树立居家养老服务消费理念

加大对侵害老年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议养老服务驿站完善退出制度


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维林表示,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政府扶持的社会化专业运营模式和居家养老服务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例如专业运营资源投入仍然偏少,特别是老旧小区养老设施改造投入不够;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开放和培育上还存在地区壁垒和限制等。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强化顶层设计,加大扶持力度。要结合全市老旧小区改造、非首都功能疏解工作,抓紧补齐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在适老化改造、加装电梯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继续加大力度和投入。


同时,应加快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刘维林说,建议加快落实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形成以护理保险为支撑,以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重点人群兜底保障制度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加快完善医养融合制度,扩大家庭医生入户诊疗覆盖范围;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开放具有医疗资质的护理机构,推动兼具医疗护理和养老功能的综合机构建设。


他说,建议建立针对养老服务驿站的准入、监督、考评和退出制度,健全完善驿站运营商和养老服务商准入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服务商及时清退,充分保障市场活力。(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曾鼐)


再看看各地还有哪些养老政策出台——


➤ 河北: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



7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


深入推进医养结合试点


重点推进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市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地区创新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加快形成一批创新成果和可持续、可复制的经验。


全面提升养老消费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


加强养老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利用废弃厂房、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转型中的各类休疗机构,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


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推广承德市、邢台市巨鹿县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验,积极对接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重度失能人员医疗护理长效机制。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引导作用,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意见还提出要建设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加快推进安国中医药养生园等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秦皇岛、邯郸等市积极开发长寿养生、康体保健、健康农园等康养产品,打造“候鸟式”养老旅游基地。


➤ 山东: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近日,山东省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实现到2020年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目标,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实施意见:


深化放管服改革


明确简化养老项目审批手续,解决老旧养老服务设施问题,整合改造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优化市场环境


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相关规定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放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管理政策,允许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出资者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服务组织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建立价格形成机制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诚信教育;建立完善诚信记录和归集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引导各级成立养老服务组织和行业协会,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名录,优先给予场地支持。


完善服务体系


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集中收住失智、精神疾病等老年慢性病患者的专门养老机构;引导一、二级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床位改建养老机构,重点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需求;大力发展嵌入式养老机构,推进日间照料中心向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条件成熟的转化成微型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引导社会力量运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补贴;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


加快推进医养结合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日间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农村幸福院设置服务站点或提供签约服务,由签约家庭医生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和基本医疗服务;建立家庭病床制度,为困难家庭和慢性病老年人提供巡诊探视等上门服务,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做好医养结合项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医保协议管理纳入等工作。


推行农村多元养老模式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通过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区、开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建设互助养老院、开展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等模式养老。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重点为特困人员和其他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建立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服务体系。


提升服务质量


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家政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退休医务工作者、低龄老年人从事养老服务;建立山东养老服务人才库,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探索推行养老志愿服务积分制,与将来接受养老服务情况挂钩;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平均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本地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


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加快研究制定养老服务重点领域标准,完善养老服务通用基础、服务技能、服务机构管理、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老年产品用品标准等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鼓励养老服务提供主体创新性地制定团体标准。


加快养老服务品牌建设


支持养老服务领域培育和引进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品牌;开展山东省服务名牌认定工作,推进“孝润齐鲁、安养山东”服务品牌创建,制定养老服务领域品牌标准评价体系;对养老机构、日间照料设施实行全省统一标识。


强化政策扶持


加强养老设施规划


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置换、租赁、购置等方式,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创新投融资方式


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特色信贷产品,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或发行债券;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将侧重点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加大对失能老年人的服务保障,鼓励各地统筹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老年人高龄津贴、服务补贴等老年人保障制度,为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按月确定养老服务时间。鼓励商业保险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加强服务监管


加强服务质量评估


培育发展第三方评估组织,加强养老服务质量评估,促进服务行为规范,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定期开展养老机构、企业(组织)等级评估并向社会公布,与落实优惠政策、发放资金补助等挂钩。大力推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


建设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形成全省养老服务大数据。发挥12349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作用,建立老年人需求和投诉平台。建立养老项目网上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和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设统一规范、互联互通的养老服务信息共享系统,实现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养老服务资源的有效对接。将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组织等纳入信息系统。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引导养老机构、为老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最后是一则安全管理大检查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大检查的通知

民电〔2017〕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统一部署和部领导批示要求,民政部决定于今年7月至10月组织开展“全国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大检查”(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民政服务机构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突出抓好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平时预防和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各级民政服务机构和市县以下民政部门。


(一)民政服务机构层面


1.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民政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保障投入等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


3.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和安全巡查、检查、督查、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问题与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加大对周边地质环境、给排水系统等进行全面排查,做好汛期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情况;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二)市县以下民政部门层面


1.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


2.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应急管理执法情况;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特别是严肃查处大检查期间发生的事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


3.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4.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重点检查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情况。


5.开展汛期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减电〔2017〕2号)、《民政部关于做好当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17〕105号)要求,加强与有关预警部门的联络,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妥善做好受灾群众避险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情况。


各级民政服务机构具体检查内容可由本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三、工作安排


从2017年7月至10月,集中4个月时间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大检查。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改阶段(7月中下旬)


各地按照大检查部署要求,组织力量对照市县以下民政部门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专项行动涉及到的民政服务机构不须重复自查)。各级民政服务机构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在各类服务机构公布。


(二)督查核查和集中整治阶段(8月至9月)


参照《民政部 公安部 卫生计生委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有关《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确保消防安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的检查内容(其他类型民政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根据方案明确的检查内容和重点自行确定检查内容),对辖区内所有民政服务机构自查情况进行逐一核查,核查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根据核查结果形成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普遍性问题,要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对个性化问题,要一事一策,针对性研究解决。要对各地大检查、大整治进行督促指导,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治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民政服务机构进行集中曝光。部优抚安置局、救灾司、社会事务司参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于8月底前进行实地督查。


(三)巩固提高阶段(9月至10月)


各地民政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民政服务机构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各地建立台账销号制度,推动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防范。同时,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整治情况进行客观反映,进一步督促服务机构逐家落实整治责任、方案、资金和整治期间的防范措施。


(四)开展总结(10月底前)


各省级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分析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落实整改,有关情况报告于9月25日前报民政部,10月25日前将大检查总结报告报送民政部。


涉及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有关安排按原计划进行,10月25日前报送阶段性进展报告。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民政部门要从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出发,高度负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正在开展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制定本次大检查实施方案,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动员社会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肃追责问责。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服务机构和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严惩。


联系人:徐鹏、白小锞

联系电话:010-58123027、58123038(传真)


民政部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