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中,关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紧紧围绕“基础”和“依托”的定性、定位,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将“互联网+”思路融合到居家养老平台建设中,创新服务形式与服务内容。
经过“十二五”期间各地“农村幸福院”建设积累的经验,在这一节中,将缩短城乡差别,统筹城乡养老,大力支持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积极动员村民和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服务,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作用等方面加以明确。
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是个宏观的问题,涉及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与改革等方面。其中,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的重点——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和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
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是养老服务工作的一项重点,也是难点。“十二五”以来,关于这项工作,民政部一直在稳步推进。《规划》强调了公办机构建设标准要适度,要发挥托底作用,提出探索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重点保障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和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等养老需求。
《规划》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加大“公建民营”试点,确保继续履行公益职能、确保资产安全。其中还首次提出,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服务外包,更好地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优质、安全、便利服务。
基于“十二五”以来全国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开展,《规划》中将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作为专门的一节。提出要建立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优先发展适用于老年人护理照料的康复辅具产品。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家庭、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在选择试点上,提出实施养老服务信息惠民和养老机构远程医疗合作等试点专项,推进智慧医养护一体化发展。
养老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也是行业发展的助推器。在“创新养老服务投融资机制”一节中,《规划》提出要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改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能力。提出要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在投融资机制方面,明确要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满足养老机构信贷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通过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费”机制等方式,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
长期照护保障体系是由一系列保障制度和保障服务构成,反映了一个国家整体的社会保障水平。
《规划》中提出,推动普遍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推广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1.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十三五”床位建设指标是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40张。重点是加大面向失能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特困人员的医护型、养护型床位供给,实现护理型机构床位在机构床位数的占比达到30%以上。
2.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程,推行“互联网+养老”,发展智慧养老社区。推动养老机构智能化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3.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工程,推进养老服务专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老年康复辅具配置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分类培养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