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保障条件及申请
市四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565元/月/人,旗县城市低于515元/月/人,农村低于3644元/月/人,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城乡居民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补助标准
低保补助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旗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在领取补差资金的基础上对部分低保对象发放分类施保金。
(三)办理程序
本人书面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村组公示、联合核查审批、建档和信息录入,从批准之日次月开始享受保障待遇。
(四)动态管理
低保对象每季度应当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社区)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复核和长期公示。家庭条件好转,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将退出低保范围,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将按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1、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2、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3、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1、门诊救助
(1)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在医院门诊治疗的,其门诊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由旗县区民政部门按照部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1000元。
(2)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中患特殊慢性病或重特大疾病,持市级(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残疾证,由旗县区民政局给予没人每年300-1000元的医疗救助卡,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购药。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中患24种重特大疾病或患其他重特大疾病以及门诊治疗总费用经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的,旗县区民政部门按照部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10万元;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按部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5万元。
2、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根据医院级别和救助对象类别予以70%-80%的比例进行救助。
(三)办理程序
1、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2、不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申请,需携带申请书、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省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病情诊断书、 病例、出院结算收据、费用明细。
三、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入院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参加了本年内蒙古“阳光救助”的重度精神残疾人,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申请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在一年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0。5万元以上。
(三)办理时间及程序
每年两次集中申请,即4月8日至20日、10月8至20日向户籍所在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和区(县)民政局初审,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复审通过的实施救助。
四、临时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市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救助标准
1、临时救助
同一家庭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临时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2、社区快速救助
一年内对需救助家庭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
(三)申请流程
1、临时救助
由户主(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户口薄、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重大支出证明等材料。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当地期限级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村调查、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张榜公示,县民政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实施救助。情况紧急的,按特殊情况规定办理。
2、社区快速救助
由户主(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调查、议定和救助金发放。
五、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一)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老年、残疾(二级及以上)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申请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组评议并公示,上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调查、审核、公示,上报区(县)民政局。
4、区(县)民政局入户调查、审核、审批。
5、对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发放供养金。
(三)供养待遇
2014年1月1日起,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