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Industry News
首页>新闻动态>行业资讯

2015年自治区民政厅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执行要求

TIME:2015-10-08 浏览次数:2333次 [小] [中] [大] 关闭


关于印发《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执行要求》的通知
内民政发〔2015〕66号
各承接主体:

为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保证购买服务质量,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执行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承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抓好落实。

请各承接主体将工作实施方案于2015年10月15日前报自治区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查干 18686062145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5年9月28日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执行要求

一、严格遵守申报时的承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独立完成服务内容,不得分包、转包,也不得随意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民政厅购买服务领导小组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服务项目应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评估验收服务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项目实施前,要制定总体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及相应的服务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合理筛选符合条件的受益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及时组织启动仪式。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服务内容。项目结束后,要全面收集整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料、活动照片、发票、消费明细、《受益对象确认书》(见附件2)等证明材料,做好评估验收准备。

三、严格财经纪律。购买服务资金为专项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不得用于购买汽车、设备等其他增加固定资产的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不得用于与购买服务项目无关的支出。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立项资金总额的8%。购买服务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控制1000元以下的现金支付,开具正规发票,严禁使用假发票、收据、白条等作为购买服务资金开销依据。资金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章程核准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

四、培训类项目要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须参训人员亲自签名)、发票、消费明细等材料备查。培训对象的食宿、交通、会议室、授课、材料等培训费用不得超过200元/人/天。项目中讲课费的税后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专家咨询费的支付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能证明师资或专家的身份及能力的资料及费用签收单。

五、《受益对象确认书》是项目评估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社区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需要受益老人或其监护人亲自签写《受益对象确认书》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社区文体活动服务项目由社区居委员会填写《受益对象确认书》,保留现场照片证明。填写时不得漏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用集体代签或汇总表格形式代替确认书。

六、要深入宣传,广泛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并将成功经验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建立宣传档案,定期向民政厅购买服务小组办公室报送。

七、在执行期间违反执行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将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并视情节轻重追回相应资金;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承接主体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附:1.《项目实施方案》 2.《受益对象确认书》及说明

版权所有:呼和浩特市智慧养老服务中心 技术支持:内蒙古国讯富通科技有限公司 蒙ICP15002862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789号

电话:0471-5712349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北街62号华闻大厦九层 网址:www.nmg12349.com www.nm12349.cn

呼和浩特老年服务中心 呼和浩特老年社区 呼和浩特养老服务 呼和浩特养老机构 呼和浩特老年活动中心 呼和浩特便民为老服务中心 呼和浩特居家养老 内蒙古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 

用心服务  用爱经营

扫一扫
关注我们

在线客服

2015年自治区民政厅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执行要求

TIME:2015-10-08 浏览次数:2333次 [小] [中] [大] 关闭


关于印发《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执行要求》的通知
内民政发〔2015〕66号
各承接主体:

为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保证购买服务质量,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执行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承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抓好落实。

请各承接主体将工作实施方案于2015年10月15日前报自治区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查干 18686062145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5年9月28日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执行要求

一、严格遵守申报时的承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独立完成服务内容,不得分包、转包,也不得随意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民政厅购买服务领导小组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服务项目应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评估验收服务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项目实施前,要制定总体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及相应的服务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合理筛选符合条件的受益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及时组织启动仪式。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服务内容。项目结束后,要全面收集整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料、活动照片、发票、消费明细、《受益对象确认书》(见附件2)等证明材料,做好评估验收准备。

三、严格财经纪律。购买服务资金为专项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不得用于购买汽车、设备等其他增加固定资产的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不得用于与购买服务项目无关的支出。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立项资金总额的8%。购买服务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控制1000元以下的现金支付,开具正规发票,严禁使用假发票、收据、白条等作为购买服务资金开销依据。资金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章程核准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

四、培训类项目要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须参训人员亲自签名)、发票、消费明细等材料备查。培训对象的食宿、交通、会议室、授课、材料等培训费用不得超过200元/人/天。项目中讲课费的税后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专家咨询费的支付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能证明师资或专家的身份及能力的资料及费用签收单。

五、《受益对象确认书》是项目评估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社区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需要受益老人或其监护人亲自签写《受益对象确认书》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社区文体活动服务项目由社区居委员会填写《受益对象确认书》,保留现场照片证明。填写时不得漏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用集体代签或汇总表格形式代替确认书。

六、要深入宣传,广泛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并将成功经验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建立宣传档案,定期向民政厅购买服务小组办公室报送。

七、在执行期间违反执行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将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并视情节轻重追回相应资金;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承接主体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附:1.《项目实施方案》 2.《受益对象确认书》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