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 养老健康产业起步早, 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我们认为,他们在以下五个方面取得的经验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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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 20 世纪 30 年代。1935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被称为美国历史上最大和最重要的法案之一的 《社会保障法》。 之后又陆续颁布了 《美国老年人法》 《老人志愿工作方案》《老年人营养方案》 《老年人社区服务就业法》《禁止歧视老年人就业法》 以及 《保护病人和负担得起的照护法案》 《老年人正义方案》等。特别是1965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 《美国老年人法》 规定联邦政府要设立联邦老年署, 1973 年又通过了该法的修正案, 进一步规定各州要设立地方老龄局。
政府老年管理机构的设立有力地推动了养老健康产业的发展。 在政府老年管理机构的推动下, 发展出了非常有效的政府 “购买养老服务合同” 等养老健康产业形式。 当前, 美国养老健康产业发展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个人或团体投资,政府雇人管理提供服务; 二是由政府、 团体、 个人共同投资, 由个人或团体管理提供服务; 三是完全由政府投资, 个人或团体管理。 这些养老机构均要受到政府的考核和监督, 政府利用价格杠杆把营利养老机构的利润率控制在 15%以内。
德国是最早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德国非常注重法律法规对规范社会保障事业和养老健康产业的作用, 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譬如 《医疗保险法 》 (1883 年 ) 《事故保险法 》(1884) 《残疾和养老保险法》 (1889 年), 1911年又把这三项法律合并为 《帝国保险法》。 1975年颁布了 《社会法典》, 它是德国当今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1995 年德国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并纳入 《社会法典》。 2005 年 1 月 1 日颁布了 《老年收入法》, 把传统的养老保险 “三支柱模式”转变为 “三层次模式”。 总体而言, 德国已形成了法律健全、 体系完备、 种类丰富、 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险制度。
日本非常注重法律法规对老龄事业和养老健康产业的规范化, 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譬如《 退休金法 》 ( 1923) 《 国民健康保险法 》(1938) 《工人养老保险法》 (1941) 《厚生年金法》 (1944) 《国民年金法》(1959) 《老年福利法》 (1963) 《老年保健法》 (1982) 《护理保险法》(1997) 《高龄居住法》 (2001) 《高龄者虐待防治法》 (2006) 《日本年金机构法》(2007) 等等法律法规, 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修改和完善这些法律法规。
20世纪八九十年代, 日本开始进入老年型社会。 日本政府长期承担的社会福利事业不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 于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开始进入到养老健康产业。
为了建立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日本在 1997 年通过了《护理保险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对养老机构的属性、设施标准、人员配置、服务标准和优惠贷款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 规定养老机构每年必须提交经营报告, 接受政府的监督。 日本 1987 年颁布了 《社会福祉士及介护福祉士法》、 2006 年通过了 《社会福祉士及介护福祉士法修订》, 这些法律法规提高了日本老年护理和服务教育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为培养专业化人才提供了保障。 针对养老健康产业中损害老年人利益的情况, 除了颁布了 《高龄者虐待防治法》 (2006) 以外, 日本“老龄商务发展协会” 还制定了 《老龄商务伦理纲领》, “银色标志认证委员会” 据此纲领,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养老机构、 老龄产品和服务及其厂商行为等进行认证, 旨在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
养老健康产业是一个投入大、 周期长、 回报率低的产业, 按照以往的主要以政府为主导的养老政策很难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造成了养老健康产业的供需不平衡。 因此, 需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使得养老健康产业开发主体多元化、 养老健康产品和服务多元化, 以满足不同层次、 不同消费水平的老年人的需求。 随着老年人寿命的提高, 以及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养老健康产业的发展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包括医疗、 保健、 娱乐、 文化、 学习、 旅游、再就业等, 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美国养老健康产业具有高度的市场化和产业化的特点。 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 美国养老健康产业快速发展, 形成了服务内容和方式多样化的养老健康产业体系。 以设施养老为例, 美国主要以养老社区为特色。 根据目标人群不同的健康状况, 有针对性地对养老设施划分为生活自理型养老社区、 生活协助型养老社区、 特殊护理型养老社区、 持续照护养老社区。 这些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住在家里的老人年能获得诸如家政、运输、 供给膳食等服务。 对于高收入者还可选择集中式养老社区———太阳城。 太阳城有更加专业化的老年医疗服务、 娱乐设施、 老年大学等, 能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丰富的物质和精神享受。
德国养老健康产业是庞大的产业群, 与众多的领域和行业各环节相联系, 养老健康产业链涉及到本位产业、 关联产业和衍生产业。 本位产业是指养老设施和机构、 老年房地产、 老年护理服务业、 老年服饰、 老年食品、 老年医疗等。 关联产业是指养老机构供应链上的家具、 专业设施, 来自老年人深层次需求的娱乐、 学习、 医疗保健、 心理咨询等。衍生产业是指老年储蓄投资理财产品、 老年地产倒按揭等金融产品, 寿险产品的证券化产品、 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老年融资等资本产品。
日本大力开发、 培育老年人的消费市场, 注重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并开发潜在需求。 日本的交通运输、 服装设计、 房屋建设、 饮食服务、 医疗保健、 科教文卫、 休闲娱乐、 美容美发等都融入了老年人的需求因素, 直接或间接地带动了养老健康产业的发展。 养老服务、 老年用品、 养老设施、 老年住宅、 养老金融保险、 老年教育等多种行业需求增加。 目前日本流行的养老方式是将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相结合的模式。 居家养老即家庭养老, 但是老年人的养老生活不是由家人照护,而是依靠社会化的服务, 包括长期工、 短工、 钟点工等形式对老年人进行照护。 除了家庭养老,还有社区养老。 一般社区养老院床位在 20~30 张,提供 24 小时入住照顾和多功能的服务。 目前日本约有 3.7 万所老年人日托机构, 仅东京都就有 2.8万所。
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服务内容和方式的多样化促进了专业化的养老健康产业的人才培养。 在居家养老护理方面,有着专业的家务服务、 家庭保健等专业人士。 其中, 家庭保健服务主要以家庭保健医生或护士提供专业或辅助专业人员的护理照护。 这些从事养老护理的人员, 都是经过专业化训练和理论学习的从业人员。 美国到目前为止, 已经形成了学士、硕士、 博士等多层次的养老护理人才梯度, 其中注册护士必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和熟练的专业知识技能。
在日本, 护理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护理员也称介护福祉士。 日本的护理体系健全, 职能分明, 在临床护理工作人员中, 24~35 岁青壮年占绝大多数,护理员文化素养高, 服务理念强。
德国学员可参加 “福利士” 国家资格考试,以获得资格证书, 才能上岗。 德国制定执业服务标准, 并将其转化为家庭养老服务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 作为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除此之外,德国设定了执业准入条件, 严格规定持证上岗的条件, 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有较高的要求。
智能化养老即 “智能居家养老” , 最早由英国生命信托基金会提出, 是一种全智能化的老年系统。 智能养老健康产业, 通过智能技术, 使得老年人在家中接受生活辅助、 健康管理、 医疗护理等各种服务。 1999 年, 在美国召开的移动计算和网络国际会议初次提出物联网(InternetofThings) 概念。 基于互联 网 、 RFID 技术、 EPC 标准,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 射频识别技术、 无线数据通信技术等, 构造了一个实现全球物品信息实时共享的实物互联网。 而物联网技术中包括射频识别 (RFID) 技术、 传感器技术、 传感器网络、 智能技术、 纳米技术、 云计算技术、医疗物联网等被大量运用于养老健康产业, 形成了智能化养老服务体系。
美国是率先开始老龄化相关技术研发的国家。从 1999 年开始, 美国各大城市根据美国人居住分散的特点, 陆续建立了老年人医疗服务车队 (移动医联网)。 通过采用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方式, 共享资源服务, 降低了老年人养老健康服务的成本。 将城市与专业的医疗机构对接,通过大量物联网技术, 如 RBIF 技术和传感网,提高服务效率, 弥补了急救医疗服务的不足。
德国信息技术、 通信及新媒体协会的报告显示, 德国目前智能家居的年营业额已经达到 200亿欧元, 在 2050 年前, 德国政府计划全面实施家居计划, 使得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智能家居设备。以德国 “ 智慧之城 ” 弗里德里希哈芬市(Friedrichshafen) 为例, 该城市自 2007 年以来,实现了超过 40 个智慧城市的建设项目, 其中包括远程诊疗、 肿瘤会诊、 独立生活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项目。
慕尼黑 Infineon 技术公司开发出一种新型硅基热偶发电器芯片, 利用这项技术来解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护理问题, 一旦患者身体出现异常现象, 医生或管理中心就能快速得到通知, 及时抢救患者。 实现智能养老公寓,需要依赖新的电子信息技术。 通过智能物联网的技术平台, 各类传感器、 远程监控、 保密报警、血压心跳跟踪、 生活服务管理等, 对老人的起居生活、 身体状况进行密切监控。德国推行家居式养老, 医生会定期到养老院做跟踪检查。 最终实现 “互联网+” 养老健康产业, 达到网络化、 智能化、 服务化的水平。 这一系列的做法, 有效地解决了时间、 距离、 空间的障碍问题。
日本积极发展智能住宅为老年人提供适宜的生活居所。 1990 年, 日本在幕张建立了第一个高水平、 示范性强的智能老年住宅区。 在智能老年住宅的基础上, 进一步发展出相关智能老年人产品, 如针对老年人的智能床垫、 智能手机、 智能玩具、 智能机器人等, 为老年人的生活和健康保驾护航。 日本智能养老健康产业实现了智能家居与生活辅助、 安全检测与定位服务、 机器人与辅助技术、 远程医疗与健康管理、 社会联系、 心理关爱的结合, 形成了计算机科学、 医学、 心理学、老年学等学科共同合作推进的局面。
美国最早实行 “以房养老” 模式, 该模式主要分两类。 一是将房子出租给年轻人使用, 通过年轻人支付的房租来维持自己退休后的生活。 二是通过“倒按揭” 的方式保证老年人口的消费能力。
1981 年, 日本首次推出以 “长期生活志愿资金贷款制度” 为名的反向住房抵押贷款, 由地方自治体、 信托银行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组成。 该制度又可依据实施主体的不同, 细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偏社会福利性质的政府主导模式; 二是以高价值房产为融资担保, 具体由国土交通省与厚生劳动省联合实施的富贵型模式; 三是偏内部性的私营型, 多以本机构内部房产进行融资担保。同时通过养老金融风险防范的法规配套、 税收配套、 投资环境配套, 促进养老金融产业的发展。
商业养老保险较之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 有三个方面的优势: 一是商业养老保险具有长期增值的机制保障, 商业养老保险公司根据精算原则, 以长期稳定的投资策略, 保障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二是商业养老保险具有较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 三是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满足个性化资金积累需求。 商业养老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 引导社会资源进入养老健康产业的重要途径。
美国的商业养老保险大体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自选式保险计划, 投保者可以自选诊所和医生, 但保险费比较高, 而且需要自己负担部份挂号费和医疗费。 另一种是管理式保险计划, 保险费相对便宜, 看病只要付少量的挂号费, 基本上不必再承担其他费用, 但医生和诊所必须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范围之内, 如果要看指定范围之外的专科医生, 事先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
目前, 德国拥有 48 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保险业务。 面对老龄化和迅速发展的老年健康服务产业, 德国商业险公司提出了 “第二健康市场”的概念, 其中预防性医疗服务是第二健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预防性健康检查、 运动与旅行健康以及预防服务等。 商业保险公司大量投资健康服务产业链, 包括连锁综合门诊和牙科诊所、护理和养老机构、 健康管理机构、 参股医院集团等。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可以实现养老资金的有效归集, 形成确定、 可量化的养老健康产业需求,直接拉动老年医疗、 老年护理、 养老设施等养老健康产业链的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培育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市场。
在 “健康中国” 已成为国家战略和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的背景下, 进行养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积极发展养老健康产业, 既有利于推进 “健康中国” 战略, 有效化解人口老龄化问题, 又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然而, 我国养老健康产业刚刚起步, 为了发挥后发优势, 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养老健康产业的成功经验。 美国、 德国、 日本等发达国家, 完善法律法规支撑养老健康产业、 发展多元化的养老健康产业、 建设专业化的健康养老护理队伍、 开拓智能养老健康产业、 以金融和商业保险助推养老健康产业等成功经验, 都值得我国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养老健康产业的成功经验还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加以改造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