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2020年,实现“15分钟养老服务圈”
12月6日,我省出台的《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将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到2020年全省2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均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范围。
1.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简化程序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许可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同一许可登记地区设立的服务网点,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可实行“一证多址”,经民政部门核准并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上签注后,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放宽外资准入。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甘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 规范养老机构设立前置条件
对1998年9月以前建设运营,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1998年9月至2009年5月新建、改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2009年5月以后新建、改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当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对于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对利用其中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房屋举办养老机构的,在申请设立许可时只需提供整栋建筑物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备案凭证。
3.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4. 优先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打造覆盖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分级管理的“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到2020年,实现“15分钟养老服务圈”覆盖所有城镇居家老年人,并逐步向农村延伸。
分类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研究制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把社区养老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定落到实处。
5.将“三无”老人纳入特困供养
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要求,根据养老机构规模落实相应的运营经费和从业人员,努力提高养老机构使用率,力争到2020年全省养老机构平均入住率不低于70%。
建立健全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将城乡“三无”老人全部纳入政府特困供养范围,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全面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居家和入住机构养老提供支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6. 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到2020年全省2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均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范围;100张床位以上的设立护理站并取得执业资格,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便捷医疗服务。对行动不便、无法出门就诊的老年人,要定期不定期提供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