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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问题

TIME:2018-07-16 浏览次数:2399次 [小] [中] [大]  关闭

  


1、法定代表人是干什么的?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社会组织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社会组织,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社会组织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社会组织承担。


2、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吗?

不一样。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法人则是组织,像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都是法人。法人代表也是个人,是法人单独授权行使某项具体职责的人。法定代表人是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使职权不需要法人授权,而法人代表没有民政部门登记,需要法人另行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期限就不再是法人代表。


3、法定代表人需要跟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吗?

法定代表人与社会组织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社会组织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


4、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社会组织没有盖章,合同有效吗?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在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内,在职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即使没有加盖公章也是有效的。


5、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仅有公司盖章,合同有效吗?

有效。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司盖章不需要同时具备,有其一即可。


6、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对社会组织有效吗?

《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据此,除非合同相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否则合同有效。


7、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长、会长不是同一个人权利义务怎么约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理事长、会长是法定代表人,所以会出现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长、会长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那么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长、会长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当在社会组织章程当中予以明确。


8、一人能否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3条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两个以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无先关限制,所以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两个以上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一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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