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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中的老人“伤亡”,责任在谁?

TIME:2017-08-17 浏览次数:3506次 [小] [中] [大]  关闭

  

案例1

王某有五名子女,两名在国外定居,三名在国内从事个体经营业务。国外的子女无法照顾老人,国内的子女因长期在外忙碌,也无暇照顾老人。为了让老人能安度晚年,三名子女把老人送到某养老院住养。入院时老人患有多种疾病,大小便失禁,入院评估后护理等级为专护。老人入住养老院已三年,平时护理工作正常,子女及老人都比较满意。2003年5月5日,是老人的83岁生日,一天的期待,因为没有子女前来祝寿,老人感到有些失望,虽然养老院特意给老人买了生日蛋糕并为其庆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闷闷不乐。5月6日晚上,老人砸开了装有敌敌畏的柜厨,把一瓶敌敌畏喝了。被随即赶来的服务人员发现,立即将老人送到了医院,并通知其子女。后经医院抢救,老人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子女们很不理解这突来的事实,一怒之下,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诉称:养老院没有将敌敌畏放置到老人无法拿到的安全位置,造成老人服毒自杀,养老院应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计37010.97元。养老院则辩称,老人是因为子女不孝顺,不给其过生日,一时想不开而自杀的,养老院对老人的自杀行为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养老院承担了老人的部分医疗费,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个案焦点


老人在机构服毒自杀,机构是否有责任?


专家点评


该老人系意识清楚,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因此,老人服毒的直接原因非机构所致,机构对老人死亡无直接责任,但存有保管毒品不当等问题,调解处理是较为合适的解决方式。


吸取教训


(1) 院方对入住老人的生命、健康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院方所提供的护理服务不能仅局限于对老人的生活照顾,还要注重老人的心理护理。虽然特意给老人买了生日蛋糕为其庆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闷闷不乐”的状况未引起护理人员的关注。


(2) 类似本案中的这种现象在养老院中已不在少数。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对这些子女长年在外的服务对象,工作更周到一些,如提前或在老人生日这一天通过电话善意地提醒其子女。暂时联系不到子女,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就要充当好其子女的角色,使老人摆脱孤寂落寞的心情。


(3) 养老院对消毒药品、杀虫剂这类物品应严格管理,专人保管,领用也要严格手续。该案例中一位专护老人能砸开橱柜拿到敌敌畏,说明养老院在敌敌畏放置位置以及对老人的护理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隐患,应吸取教训。更不应将敌敌畏放置在老人可能拿到的位置。




案例二

福利院一位老人,因患脑梗塞,讲话口齿不清,行动较为缓慢,护理等级为一级。因其孙子结婚,家属没有让他参加喜宴。老人闷闷不乐,一时想不通,第二天,独自一人走到院内的养鱼池旁,跳进鱼池中溺水身亡。家属要求赔偿,院方认为没有责任,拒绝了家属的要求。据了解该鱼池没有安装任何防护装置。


个案焦点


老人自杀死亡,机构是否有责任?


专家点评


老人患脑梗塞,但精神尚正常,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因此,对于老人自杀行为,养老院并无直接过错。但因养老机构鱼池未安装防护栏,违反了养老建筑设计标准。另外,一级护理老人能独自一人走到院内的养鱼池旁也是对一级护理的老人在护理上存有疏漏的表现,因此,院方应承担相当的责任。家属没有让老人参加喜宴致使老人闷闷不乐,家属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吸取教训


(1) 该老人近日为家事而闷闷不乐,由于他患有脑梗,又不能讲话,致使他的不良情绪无法得到宣泄。在这种情况下,护理人员应对他密切加以关注,设法与其沟通以疏导他的不良情绪。养老机构在做好日常生活护理的同时,应注重加强老人心理护理工作,尽可能的避免事故的发生。


(2) 该老人为一级护理,行动又缓慢,在他走到鱼池旁那么长的一段时间内为何无人发现?也暴露了机构在管理上的缺陷。


(3) 鱼池旁不安装护栏是不符合养老建筑设计标准的,也对养老机构管理留下了严重的隐患。




案例三

今年4月,老人石某向敬老院申请外出。当天下午3时57分,石某在下盐公路、新坦瓦公路东200米处,不幸遭遇二轮摩托车、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二轮摩托车失控后撞倒了石某,致使其几天后不治身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摩托车、客车的两名车主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石某不负事故责任。


石某儿子则归责于敬老院看护不力。他说:“父亲毕竟已经年长,即使申请外出,敬老院也应当安排工作人员陪同,而不是任由其独自外出。”


但敬老院表示,老人属于意外死亡,即使需要赔偿,也应当由交通事故的责任双方赔偿。“根据双方签订的养老协议,老人外出时不需要也不可能派护理人员陪伴,因此敬老院没有任何责任。”敬老院还提供了石某的16张外出请假条,证实其经常外出,不需要人陪同,石某也承诺外出期间的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法院表示,石某家属与敬老院签订的养老协议中,没有约定老人外出必须由工作人员陪同。此外,目前养老行业机构的规章制度中,也没有要求老人外出必须有陪护的规定。而且,石某在入住期间曾前后多次请假外出,同样没有敬老院员工陪同看护。


法院认为,造成石某身故的原因并不是敬老院履行合同不当形成的,而是由第三方侵权造成,石某遭遇车祸与敬老院履行合同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石某家属的起诉。


个案焦点


石某遭遇车祸与敬老院履行合同有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专家点评


有正常行为能力的老人入住敬老院,敬老院通常都为老人办理出入证,老人有其行动的自由。石某家属如有特别约定应与敬老院签订的养老协议中,阐述清楚。石某家属与敬老院签订的养老协议中,没有约定老人外出必须由工作人员陪同。这样事故纯属交通事故,敬老院无任何责任。


敬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方式,向老人做好有关安全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


案例四

某老人,男性,75岁,因家中无人照料,入住敬老院,经双方协定,老人接受二级护理。一天下午,在护理员给其他老人擦身期间,该老人自己下楼,来到敬老院后边的水池边,不慎落水。约一个多小时以后,食堂工作人员发现老人仰面于水池中,仍有些许呼吸,医生等工作人员立即组织,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并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待120急救车赶到现场,老人已停止呼吸。傍晚,家属赶到现场,他们心情都比较平稳,没有出现大吵大闹现象,希望养老院给与他们满意的答复。最后,养老院向老人家属赔偿35000元,并接受教训立即在水池边装上了防护栏。


个案焦点


造成老人溺水身亡的原因是本案焦点。


专家点评


机构对住院老人负有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老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不受侵犯。老人溺水身亡,一、系因设施不当所致,水池边没有安装护栏,不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二、老人离开居住的房间一小时后,才被食堂人员发现,机构存有护理疏忽的责任,因此,机构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吸取教训


(1)案中提及经双方约定,老人接受二级护理。养老机构评定护理等级必须由机构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来评定,千万不能因某种原因,而采取双方约定的方式来降低护理等级。该老人如不应是二级护理,则服务不到位就会产生隐患。


(2)养老设施应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水池边必须按规范要求安装护栏。




案例五

刘老先生,入住本市某社区开办的养老院时,身体比较虚弱,入院体检时发现老人胃功能衰竭。养老院决定给予其办流质饮食。当年冬天某日,正值寒流来袭,气温低至零下三摄氏度,刘老先生提出想要洗澡。护工劝他说:天气太冷,是否改天再洗,但遭刘老反对。于是,护工带他去装有取暖设施的浴室洗澡。洗澡回来当天,老人依然有说有笑,但第二天护工发现老人开始发烧。养老院立即通知家属,要求送老人就医。可刘老的儿子、女儿却坚持要求等他们来了再说。这样一拖就是两个小时,待老人被送至医院时已病入膏肓,医院诊断为多脏器衰竭,并于两天后死亡。老人死后,刘老的儿子闹到养老院来,要求养老院予以赔偿。养老院当即认为,自己已尽到义务,不用负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支付了四千元慰问金。但这样的解决方法显然与刘先生的赔偿要求相去甚远,于是刘先生多次闹到养老院,但均未得到能令其“满意”的结果。最后,刘先生将养老院告上法院,期望能讨回“公道”。经法院审理认定,养老院已尽其义务,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个案焦点


刘老先生的死与机构是否有直接关系。


专家点评


本案中虽已发生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发生与院方行为无直接关系,且延误治疗亦系因老人子女所致,故院方应不承担责任。

第一,案例中养老院对老人进行了规范的体检,证明了老人身体的衰竭状态,具有了相当有力的证据。


第二,院方在浴室装有取暖设施,确保冬季老人的洗浴设施完善,洗浴环境较好。

第三,养老院能及时发现老人发烧,并采取立即通知家属并要求主动送老人入医院治疗的措施,也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延误责任。


所以,养老院在服务过程中管理有效、服务规范,加上院方具有法院“审理认定”的有效记录做证据,确保养老院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避免了责任风险。

此案例告诉我们,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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