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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中的房子因地震成了废墟,房贷还要继续还吗?答案是…

TIME:2017-08-15 浏览次数:2364次 [小] [中] [大]  关闭

  

地震带来的财产问题,近日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有网友疑惑:按揭中的房子若因地震成了废墟,房贷还要继续还吗?


  更具体地说,如果是正在还月供的房子倒塌了或者成了危房,是否还要继续还月供?如果房子在,人没了,谁来继续还月供?



  这一话题在问答平台上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对此,8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走访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后,也在该问题下给出了答案:地震中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



  这是因为,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华夏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李虹含表示,根据国际经验,在处理地震灾后抵押物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抵押物毁损贷款人失踪,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且无抵押物继承人的,银行可按法律规定,回收抵押物,未归还贷款按照坏账进行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有抵押物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承担借款合同关系,继续归还贷款;


第四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亦未失踪的,继续履行贷款关系。


  上述是地震灾后有抵押物与担保品的四种情况,若为信用贷款,银行将面临更大的损失与风险。


  在该回答下方的评论区,许多网友表达自己的看法,总体而言支持和反对的声音皆有。



  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不涉及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如果在地震中损毁、灭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后果?地震发生后,很可能有些人刚刚交付房款尚未交付房屋,有的则可能是刚刚交付房屋却尚未交付房款,结果房屋因地震而毁坏甚至化为乌有。


据西部网-陕西新闻网报道,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尚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


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则应当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购房人仍有责任支付给开发商。


  小编注意到,近年来每当地震灾害发生后,都会出现类似文章开头提出的讨论,而银行与专家方面的看法大体一致。




  而在前几年的讨论中,也有业内的声音表示,当受灾群众面对着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心灵受到创伤、财产被摧毁、生活无着落时,如果还要他们来承担被震毁住房的房贷债务,从人道的角度来说,是不应该的。此前也有国家发布特殊政策的先例,比如: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2008年5月23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不过,情况自去年起发生了变化,人们有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不可抗力”风险的办法——巨灾险。据《中国保险报》报道: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5年4月16日,住宅地震共同体正式成立,由国内40余家保险公司自愿组成。


2016年5月12日,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提出选择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酝酿多年的全国性巨灾保险制度终于实现破局。


2016年7月1日,住宅地震保险在全国正式全面销售,当天即有20家共同体成员公司出单,生效保单数量超过1000笔,覆盖了大约30个省级行政区的260个地市。


2016年12月26日,住宅地震保险运营平台在上海保险交易所正式上线,统一平台运营,大幅提高管理效率、降低业务成本,并且为建立巨灾数据库奠定基础。这一平台的上线,也标志着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运营环境初步建立。


▲图片来源:青岛新闻网


  据此前媒体梳理,地震巨灾保险产品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


  2.保险责任:发生4.7级(含)以上且最大烈度达到VI度以上的地震,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等次生灾害,造成城乡居民住宅一定程度损失的,可以得到赔偿。上述标准基本涵盖较严重的地震灾害,能够保障投保人房屋所面临的主要地震风险,符合巨灾保险的应有内涵。


  3.保险金额: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条款费率:运行初期,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为主,费率主要结合地区地震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5.保险理赔:运行初期,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制定的国家标准,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统计数据显示,自2016年7月1日以来,住宅地震共同体共为近150余万户居民提供了超过670亿元的风险保障。个人投保的用户更多来自云南、山西、山东、安徽、广东等地震多发或沿海地区。


  《中国保险报》在8月3日的报道中称,除了消费者自发购买,地方政府也在行动。2017年6月28日,河北张家口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项目正式签约,为张家口134万户城乡居民提供地震风险保障482亿元。张家口市也成为全国首个在住宅地震保险制度框架下,由政府全额出资、区域统保的城市。


  以下是在部分保险公司网站检索“地震保险”后得到的结果。尽管保障项目多为财产损失,并不直接涉及“房贷”本身,但如果投保人面临“房塌了还要还贷”的情况,按照规定,银行可以通过实现贷款人因房屋毁损得到的保险金优先受偿。


▲中国人民保险相关保险产品截图


▲平安保险相关保险产品截图


  可以看出,尽管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中的住宅地震保险正在为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构筑起防范地震风险的防护网。而随着巨灾险的不断发展,相信未来人们谈起上述话题时,也将轻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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