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同样是一部手机,为什么赔偿额相差38倍?
畅先生经营一家手机店,他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客户邮寄交付手机。在快递显示签收后,却遭到客户投诉反映未收到货。几番查实,是快递公司将邮件遗失,随后畅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价款15000元。无独有偶,石女士也遭遇了丢件事件,朋友邮寄给她的苹果手机在未签收的情况下显示已经签收,几经查找无果,石女士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机价款。
我们在填写快递单时,通常默认已经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其中有保价条款,约定了保价赔偿数额及未保价赔偿标准,通常保价商品赔偿的原则为保价价值范围内进行赔偿,未保价商品则为快递费的五倍至八倍为限。由此可见,选择保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寄件人的损失。本案中,畅先生因未保价,在双方约定的七倍运费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畅先生最终获赔154元。而石女士的朋友在邮寄快递时,花费30元进行保价,保价价值为6000元。最终,石女士获赔保价价值6000元。
•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 快递应本人签收、当面验视
2018年颁布的《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快递包裹必须由收件人当面验收,放置代收点应提前征得收件人同意。
当前快递收发方式越发多样,快递企业通过代收方式送达快递的,应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对于代收的快递,也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以减少、避免快递包裹丢失以及后续的不必要纠纷。
• 贵重物品建议保价
《快递暂行条例》明确了保价与未保价的赔偿标准。发件人应根据物品价值,决定是否进行保价。寄递贵重物品的,建议进行保价。
• 快递运输企业应尽到格式条款提示义务
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快递公司应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因保价条款为快递公司提供的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此,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保价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张女士最近被一些贷款短信、售楼电话叨扰得不胜其烦,诈骗短信也是无孔不入,让人防不胜防,我们的个人信息到底通过什么途径泄露出去的呢?法院在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发现,某快递公司的收派员和仓库管理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从快递单中嗅出商机,将大量快递单以直接或拍照的方式出售给他人,共计获利9.08万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看似不起眼的快递单,上面记载的收件人、寄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却已经被不法分子瞄准,并通过销售大量快递单信息以牟取非法利益。
• 《快递暂行条例》专门设置快递安全一章,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用户信息,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谨慎选择收货地址
作为消费者,在选择收件地址时,应尽量选择单位地址或可靠的代收地址,适当保护个人隐私信息。
• 废弃包裹切勿随意丢弃
在丢弃快递包装时,可以将个人信息进行涂抹,减少个人信息外泄渠道和风险,维护信息安全。
• 加强内部管理
作为经营快递的企业,应提高对用户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加强内部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建立合法获取、使用、保管信息机制,杜绝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泄露个人信息的发生,同时探索快递单创新保密方式。
• 创新保密运单
如采用“私密面单”的形式,将快递单上的姓名、电话等信息进行隐匿处理、建立电子数据管理、定期销毁快递运单等制度,从源头上斩断贩卖个人信息利益链条,运用技术手段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王女士网购的商品经某快递公司承运,在未设定代收点也未实际签收的情况下显示成功签收。王女士向快递公司投诉快递员,却不料被快递员上门殴打,致使其多处受伤。无独有偶,李某为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在派件过程中,因要求收件人苏某出示身份证件与其发生矛盾,苏某强行抢夺快递,双方发生互殴,致使李某受伤。经审理法院认为,快递员殴打王女士的行为并非公司授权,其假借送快递之名出手伤人亦并非职务行为。对此快递公司不存在共同过错,因此快递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快递员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与苏某的案件中,发生矛盾后互殴,对此李某也有过错,故相应地减轻了苏某的赔偿责任。
通过对受理案件调研发现,这一简单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通常会有多个主体被诉。那么此类案件中,是否涉及快递公司的责任呢?又有哪些是适格的当事人呢?
•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客观理性,避免冲突
因快递收发发生纠纷,发件人、收件人和快递企业均应客观理性,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应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如可通过向网络购物平台客服或快递公司客服反映情况等方式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
• 完善考核,加强培训
快递公司应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提升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律培训,提高快递员理性、正确应对与客户之间矛盾冲突的能力,提升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