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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加盟被骗了,咋办?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TIME:2018-10-23 浏览次数:3380次 [小] [中] [大]  关闭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03民初9
 
原告xx,,19xx826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庆元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博大厦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xx诉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xx诉请法院;1、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撤销合同并且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曾向被告支付的营运指导服务费227860元和物料款88000;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过网络认识了被告旗下的“xx”“xxxx”项目被告工作人员多次给原告打电话并承诺保证原告经营盈利原告于2017年月1016日与被告签订了服务合同书”,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营运指导服务费227860元和物料款88000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费用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履行被告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撤销合同并且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曾向被告支付的营运指导服务费和物料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解除原告吴xx与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1016日签订的俩份服务合同书》;
被告秦皇岛某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一次性返还原告原告吴xx所缴纳的运营指导服务费和物料款合计人民币236109
              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审判员xxx
2018327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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