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许小姐起诉称:2005年10月1日,在中介公司介绍下,我、魏先生、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魏先生出资50万元购买我名下所有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日魏先生向我支付15万元购房款,剩余购房款35万元由中介公司协助魏先生从银行办理贷款,等贷款资金批下来,一次性结清我的购房款,为了保证购房顺利,三方约定将银行批下的贷款资金至今转入中介公司提供的账户。合同签订后,魏先生向我支付了15万元首付款后,便按照中介公司交代的准备相关资料,并去银行办理了贷款。合同签订后半个月,中介公司电话告知我,魏先生的银行贷款已经放款,等到双方办理产权过户后,就把35万元转入我的账户,于是我找到魏先生,很快就协助魏先生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当我找到中介公司要求结清购房款时,中介公司却称钱已经被其公司法人用于周转,暂时无法还上。后来魏先生又拿着房本来要求我交付房屋,我没有收到购房款,我不能交付房屋。后来我们发生争执,无奈之下,只能请求法院判令XX中介公司支付我购房款35万元。
二、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许小姐和被告XX公司、买受人魏先生三人于2005年10月1日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魏先生出资50万元购买许小姐房屋一套,付款方式是签订合同当日支付首付款15万元,剩余35万元购房款由魏先生从银行贷款后一次性结清,XX中介公司协助魏先生办理贷款一事,限期一个月内,贷款资金批下来后直接转入中介公司账户,待双方当事人办理过户手续后,中介公司将购房款35万转给许小姐账户。合同签订后半个月,中介公司告知许小姐,魏先生的贷款资金已经入账。于是买卖双方及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等到许小姐找到中介公司要求支付购房款时,却被中介公司告知贷款资金确实已经到账,但是该笔资金已被中介公司的法人周转,至今还不能还上。之后买房人魏先生拿着房产证要求许小姐交付房屋,许小姐称没有拿到剩余购房款,拒绝腾退房屋。双方争执不下,许小姐只能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及时返还许小姐35万元购房款,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在为客户办理贷款时,作为放款银行,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房款转入中介公司账户,虽是许小姐和魏先生同意的,但作为银行,没有进行双方审核,对贷款专用结算账户放任不管,故存在过错,所以法院在判决中介公司返还许小姐购房款时又判令放款银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