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郝先生起诉称:被告田大叔和冯氏系再婚关系,我是冯氏的儿子,冯氏还有一女儿郝女士。1998年6月1日,两人登记结婚。冯氏再婚之前,我们三人于1998年3月20日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由我购买本市XX村的一处房改房,产权证上登记的名字虽为冯氏,但产权证归我所有。冯氏和郝女士都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1998年8月份,我支付了1.5万元购房款,并拿到了产权证书和相关发票。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本市XX村诉争房改房产权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田大叔起诉称:诉争房产是我和冯氏出资购买的,原告郝先生称是他出资购买和他关于诉争房产和冯氏及其女儿签订书面协议都是没有的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冯氏称:诉争房屋早就说好由郝先生购买,1998年8月份,郝先生购买了该房产并拿到了房产证书,郝先生购买该房屋还是用我的工龄购买的,房屋购买价格我不清楚,因为是郝先生出的钱,后来郝先生要求我过户,我没有同意,就没有办理过户。郝先生购买诉争房屋其姐姐郝女士当时也无异议。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郝先生和郝女士是冯氏的儿女,1998年6月1日,冯氏和被告田大叔再婚组建新的家庭。1998年3月20日,经冯氏和儿女协商后,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由郝先生购买甲市XX村的一处房改房,产权证上登记的名字虽为冯氏,但产权证归郝先生所有。冯氏和郝女士都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1998年8月郝先生支付1.5万元,购买了诉争房产,并拿到了房产证书和相关发票。之后田大叔和郝先生因为诉争房产发生争执,郝先生便起诉到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郝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本案中,诉争房产早在1998年3月20日就经冯氏、郝女士、郝先生三人签订了书面协议,该协议是三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违反了《甲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甲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三方经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无效。所以原告郝先生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要购买已购公房的话,买方一定要核实该房改房的产权以及房龄情况,因为根据卖方参加房改购买房子时支付的价款分三种情况: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按市场价购买的房子,产权归个人所有。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属个人,但一般在5年后才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交易前要交纳土地出让补偿金。按标准价购买的房子,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具体按照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来确定。每种价格出示的手续是有区别的,买房前要调查清楚。而且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根据国家政策,买房改房前,要拿到原产权单位是否保留或放弃部分产权的书面意见。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