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黄先生起诉称:2003年5月1日,我和被告唐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我购买唐先生在2003年4月因为旧房拆迁分得的一套房产,房屋面积为70平米,房屋成交价格为13万元整,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合同签订后,我按照合同约定向唐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一个月后,唐先生告诉我不想将诉争房产出售给我,后经协商未果,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先生在诉争房产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将诉争房屋交付给我使用,并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唐先生答辩称:诉争房产目前尚在修建当中,并且也没有产权证书,我和原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3年4月15日,被告唐先生因旧房拆迁,换得了一套面积为70平米的电梯楼房。当时因为家人思想守旧,觉得电梯公寓不好,便于2003年5月1日和原告黄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唐先生将其因拆迁换得的诉争房屋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黄先生,合同第五条约定了房屋转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第十条又约定了本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黄先生向被告支付了13万元购房款,就等待房屋交付后办理产权过户。但是合同签订后一个月,被告唐先生告知原告称,自己不想卖房了,欲将13万元购房款退还原告,但是原告不同意,对此两人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原告黄先生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唐先生于诉争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30日内将诉争房屋交付给黄先生,并在取得产权证书后一个月内协助黄先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本案中,唐先生虽然还没有取得诉争房产的产权证书,但是因为诉争房屋是唐先生旧房拆迁安置所得,唐先生拥有旧房的产权,因此诉争房产的权属及位置也是明确的,在将来是可以取得产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未明令禁止预售商品房在取得权属证书之前签订转让合同。而拆迁安置房在被拆迁人尚未取得产权的时候,从权属确定层面来看和“预售商品房”一样,虽也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产权处于“可以期待”的状态,拆迁安置房在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时候,签订转让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止性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原告黄先生在签订合同后,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唐先生应该认真履行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所以法院判决唐先生在诉争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黄先生使用,并在取得产权证书后一个月协助黄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