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驾驶两轮电动车和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驾驶两轮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认定原告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被告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信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现已病情稳定出院,但其与被告及其监护人多次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9457.39元。
争议焦点:
赔偿数额问题。
案件结果:
在律师的多方沟通协调下,原告和被告及其监护人在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