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瑛诉称:刘成业和郑阳为夫妻,生育了四个孩子,分别是刘珩、刘成业、刘一名、刘名等。刘成业已经死了,我是其女儿。刘成业和郑阳已经死亡,生前有北京市顺义区的两处院落,现分别由刘一名、刘名居住。2012年涉诉的院落要拆迁,刘一名和刘名获得了拆迁补偿款。诉争院落应该几个兄弟共同继承。后来,刘名同意从自己所获拆迁补偿款中暂向我支付15万元,但刘名拒绝履行。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我支付房屋拆迁款15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名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和被告之间的协议是关于15万元的赠与合同,已经被撤销,与本案无关。
三、审理查明
查明,刘成业和郑阳现已去世,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原告刘瑛是刘成业之女。原告刘瑛说被告刘名所居住宅院是自己的父亲用生前的工资出资建造的。刘瑛提供了证据及证人。被告刘名不认可是刘成业出资建造。
审理中,刘瑛所提供的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房屋拆迁的时候,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支付协议,协议中被告刘名同意给刘瑛15万元,但是,是赠与给刘瑛,但是该款项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刘瑛提交儿童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其女儿治疗时间为2011年,被告刘名主张2014年赠与15万元为彭×治病与事实不符。
被告刘名提交了《财产分割协议一份》,刘一名本人同意分与刘瑛一十五万元。但是没有给,后来,刘名考虑到亲情关系才同意赠与给刘瑛的。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刘名给付原告刘瑛十五万元。
五、房地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当事人都不能证明房屋的建造时间,根据原告所提交的支付协议及刘名陈述,可以认定刘名同意向刘瑛给付15万元,根据刘名陈述,该协议确实是在协商拆迁款分割的过程中所写,来源于涉诉房屋的拆迁款。
关于刘名称该协议为赠与协议一节,因从协议的形式和内容来看难以认定双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被告就其所称赠与的原因前后表述不一致,加之被告承认双方在拆迁之前来往较少,赠与如此大的金额缺乏合理性。综上,被告向原告支付15万元拆迁款。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