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军婚
军婚是指与现役军人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包括夫妻仅一方为现役军人,也包括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情况。
随着军队的发展,现役军人的概念也在随之变化。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现役军人特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士兵。但转业、复员、退伍、退休、离休和正在服刑的军人等不属于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不属于军婚范围。
另外,正在服役的义务兵以及军校学员也是现役军人。但由于军队的相关规定,服现役或在校期间是不被允许结婚的。
二、军人结婚的程序
法律对现役军人结婚的程序问题有特别规定。
2001年,为贯彻新发布的《婚姻法》,总政治部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
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去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去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最后,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军婚受哪些法律保护
现行法律对于军婚的保护,那可都是落到了法规条例的实处。
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这一条款从原则上规定了法律对军婚的特别保护,也为其他法律法规对军婚的保护提供了基本方向和立场,从基本法的层面确立了军婚特殊保护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强奸罪)。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四、关于军婚离婚的规定
好不容易和军人结了婚,想要离婚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正是因为这项规定,现在社会上流传着一种说法,“在军婚关系中,如果军属一方提出离婚,不管因为何种原因都必须获得军人一方同意”,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传言,让很多人都觉得此规定有欠公平,对军人配偶来说不合理,微词颇多。其实这样的传言并不正确,是对其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作了“但书”的规定,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其中军人的“重大过错”是指下列行为: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这意味着,如果军人出现上述“重大过错”,军人配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再需要征求其同意,可以依法律程序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