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唐先生起诉称:我和被告姜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我出资450万元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姜先生位于甲市乙区的房产一处,合同签订当日,我支付首付款120万元,剩余330万元从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合同对相关的违约责任做了特别约定:买方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将余款汇入卖方银行账户,如果逾期没有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买方构成违约须向卖方支付总房款的5%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向姜先生支付了120万元的首付款,但是我的银行按揭却没有批下来,姜女士得知此事后,便让我自己筹资330万元支付余款,如果期满后我没有支付剩余购房款,就按照违约处理。我们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和姜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姜先生退还我所支付的首期购房款120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姜先生答辩称:原告银行按揭被拒,那是他自己的事情,我已告知让其筹钱支付剩余购房款,所以如果原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我剩余购房款,就要按照约定支付我违约金。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9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唐先生购买被告姜先生位于甲市乙区的一处房产,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450万元,付款方式是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当天,唐先生支付120万元作为首付款,剩余购房款从银行贷款。合同签订后,唐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120万元首付款,但是银行按揭贷款被拒了,所以剩余购房款的支付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原被告协商不成,发生争执,于是唐先生便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唐先生和被告姜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姜先生退还唐先生100万元首付款。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千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作出的判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所以,上述第23条规定不能直接用于二手房买卖中,所以本案判决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