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5年7月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是保洁员,公司安排王某执行综合工时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后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月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王某入职后,某公司对其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包含《安全管理制度》《某公司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某公司业务考核标准》,其中实施细则中工作纪律部分规定“每年旷工累计超过15天(含),给予辞退或除名处理”,王某签订了培训确认书,表明自己已知悉并同意遵守上述规定。
2016年8月6日,王某在家中休息时将受伤,未去单位上班,直至2016年9月7日。
2016年9月1日,公司给王某下达通知书,告知王某自2016年8月6日起至8月31日,除公休日外,共旷工18天,其没有上交任何病假条和事假单,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中工作纪律部分“每年旷工累计超过15天(含),给予辞退或除名处理”的规定,要求其于2016年9月6日前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2016年9月7日,公司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9月7日起将王某予以辞退。
2017年8月30日,王某将某公司申请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