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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军休类

TIME:2016-02-05 浏览次数:4734次 [小] [中] [大]  关闭

  

优扶军休类


(一)现役军人死亡符合哪些情形的可以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

1、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6)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2、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5)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3、现役军人除1.因患职业病死亡的;2.在执行任务中或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之外的其他疾病死亡,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的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由哪级机关发放?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三)现役军人死亡后被评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列》的规定发放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例如:烈士201191日牺牲,其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就应该以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0元为计发放基数,据此计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19100元×20=382000元+烈士牺牲时的月工资标准×40月。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对生前做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四)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五)符合哪些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领取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六)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七)现役军人残疾符合哪些条件的可以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

因战致残:

1、地敌作战负伤,医疗终结后评定残疾;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折磨致残的;

3、因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因公致残: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致残的;

3、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5、其他因公致残的。

因病致残:除了以下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疾病导致残疾的:1、因患职业病致残的;2、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八)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哪儿?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2、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九)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补评残疾?

 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尤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十)评定伤残所需材料及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受伤时旁证人(23人)证明材料,证明其受伤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并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证明其身份;

 3、受伤后原始医检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如X光片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及其他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印章;

4、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5、本人近期2寸免冠便装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需着警服)4张;

6、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公务员本原件及所在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原件、人民警察还需提供警官证原件;

7、因交通事故致残者,需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原件;

8、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出具有签发人的正式文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9、单位公示出具的红头文件;

10、旗县级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等级评定表(一式三份),到市民政局指定医院,由医疗残情鉴定小组做医疗鉴定;

11、旗县(区)级民政局填写新增人员信息表。

(十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可以享受哪些优待?

1、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2、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3、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4、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5、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6、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十二) 民政部门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民政部门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一以下五个文件:(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等7部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5)中办、国办、军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十三)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对象有哪些?

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对象有六部分: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2、武警部队离休退休干部;

3、原基建工程兵离休退休干部;

4、原铁道兵离休退休干部;

5、军队退休士官(志愿兵);

6、落实政策后改办退休的原军队干部。

(十四)军队干部退休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39号)文件精神,民政部、总政治部等6部《关于军队安置干部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规定1949101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退休条件是:

1、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军龄(含参加地方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3、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4、未达到退休年龄,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5、接近服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下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者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干部退休批准权限与其职务的任免相同,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及时批准退休。

(十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有哪些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十六)对因战、因公致残评为1-6级(二等乙级)伤残的,或担任师级职务的军休干部安置去向有何优惠政策?

对因战、因公致残评为1-6(二等乙级)伤残的,或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到内地安置的,可以到安置地的地区所在地安置。

(十七)士官(志愿兵)退休后的安置去向有何政策?

士官(志愿兵)退休后,可以到其依靠的直系亲属(爱人、子女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安置地点确定后,一般不予变更。

(十八)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异地安置时,他们的随迁人员包括哪些人?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异地安置时,他们的随迁人员包括其配偶、未成年或待业子女及为下达离退休命令前批准随军供养无工作的其他亲属。

(十九)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的能否随调已工作的子女?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准许随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

(二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后,他们的随迁配偶、子女工作和转学及落户由谁办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后,他们的随迁配偶、子女工作和转学及落户,分别由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教育和公安部门负责解决。

(二十一)如何办理新接收军休干部手续转移?

 1、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省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凭上级安置部门开据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

 2、军休干部接收时,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安置办、呼市军休中心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四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的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3、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医疗保险、组织关系等各种手续,按时上报新接收的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4、组织召开新接收军休干部入中心(所、站)欢迎会,通报有关情况,帮助军休干部尽快融入新的生活。

 5、建立规范的档案室,设立专业档案员,按照《档案法》规定加强档案资料管理。

(二十二)新接收军休干部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1、落户军休干部本人有住房的,需出示房产证或复印件,无房产证的需出示房屋购买合同或购房发票;2、落户配偶的,需出示配偶户籍证明及夫妻关系证明;3、落户子女的,需出示子女户籍证明及父子(女)关系证明;4、异地落户需随迁的,其配偶需出具结婚证复印件、原户籍证明,没有工作的需出示街道办事处无业证明;子女随迁的,其上学的需出具在读证明,没有工作的出示街道办事处无业证明。

(二十三)新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如何办理医保手续?

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后,将统一纳入呼和浩特市本级医疗保险体系、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其基本程序如下:

军休干部提 供 二 代 身 份 证原件、一张一寸红底照片交到接收单位,由单位专管员统一到呼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二十四)医疗本和医疗卡的使用注意什么?

 医保证由接收单位统一办理,医保证历主要供参保人员住院时使用,每次就诊时必须携带医保证历,因患病住院的出院结算时,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填写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家属或本人签字认可。

 医保卡的办理由参保本人拨打12333社保卡服务热线咨询后按程序办理,医保卡主要用于门诊费用或用于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卡内个人账户金额由医保中心逐季度统筹划入,可累计并接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医疗证历如丢失先到呼和浩特医保中心确认的内蒙古日报、北方新报、呼和浩特日报三种报刊中任选一家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单位及时出具遗失证明和本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红底照片,以便由单位专管员到医保中心补办。拨打12333电话挂失,冻结账户。然后到中国银行(武警医院往南600米东南角)补办。

(二十五)落实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哪些规定?

 1、认真传达贯彻调整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有关文件,认真落实军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及时发放离休退休费和津贴补贴;2、对军休干部反映的生活待遇方面的问题,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及时答复;3、及时掌握独居、孤寡、伤残、病重、高龄等重点服务对象的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4、积极组织协调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二十六)退休干部的退休金有哪些具体项目?

 退休干部退休金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生活补贴、军人职业津贴、房屋补贴、电话补助费、水电补贴、交通费、军粮差。

(二十七)哪些退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

 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不能自理的,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省级民政部门批准的退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待遇,按规定标准发放护理费。

(二十八)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龄如何计算?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民办函[2000]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1、计发退休费的军龄截止时间。1987930日前批准退休的军休干部,1987930日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其计发退休生活费的时间和军龄计算截止时间均计算到办理移交政府安置手续时止;1987101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其计发退休生活费的时间和军龄计算截止时间均为198710月;1987101日后批准退休的军休干部,从下达退休命令的下月起改发退休生活费,并停止计算军龄。

 2、计发军龄薪金的军龄截止时间。下达过离退休命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其军龄新近计算到下达离退休命令的当年止;未下达过离退休命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本人档案中无记载的,其军龄薪金计算到本人实际休息之年止)。

(二十九)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居住在城市的烈居住在城市的烈属每人每年发放1048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899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8460元;对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每人每年60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5760;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5510。本标准自2011101日起执行。

(三十)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有何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三十一)对军体机构做好军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有哪些规定?

 1、及时协助军休干部办理医疗参保和药费报销手续;

 2、建立和完善军休干部健康档案;

 3、按照规定申报和发放军休干部护理费,坚决杜绝违规操作。

 4、定期组织医疗保健知识讲座,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5、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引进社区医院,为军休干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三十二)什么是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

军队离休退休的两个待遇分别是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三十三)哪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对象?

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对象:

1、军队所属事业单位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干部;

2、军队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干部;

3、1971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三十四)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内容有哪些?

1、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2、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3、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的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

4、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1)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2)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3)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4)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5)定期了解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5、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6、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

(三十五)军休干部去世后可享受哪些抚恤优待?如何发放?

1、丧葬费,自199310月起,一次性发放遗属离休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地区生活津贴;一次性发给遗属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12个月基本退休费,由军休中心一次性发给。

2、遗属生活补助费:军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个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军休干部生前基本离(退)休费,由军休中心逐月发放。军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

3、一次性抚恤金:病故军休干部,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由内蒙古军区提供《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军休干部工资明细证明,家属带户口本到辖区民政局办理。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A.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B.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C.立一等功的,增发25%

D.立二等功的,增发15%

E.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4、特别抚恤金: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英雄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发放特别抚恤金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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