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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9月1日实施 信托机构抢单首例慈善信托

TIME:2016-08-26 浏览次数:4384次 [小] [中] [大] 关闭

(原标题:《慈善法》9月1日正式实施 信托机构抢单首例慈善信托)

《慈善法》9月1日正式实施 信托机构抢单首例慈善信托

“我们在做家庭信托的时候,发现至少有20%的高净值客户有长期从事慈善的意愿。”谈及公益信托,平安信托财富产品投资策略部执行总经理康朝锋表示。

他所在的平安信托早已涉足公益类信托项目。不过,尽管《信托法》早已对公益信托做出定义,但是审批制等原因使得这一信托类型在国内并未得以大规模发展。

“整个行业里,满足《信托法》要求的公益信托条件的,不会超过3个亿”,一位信托业内人士称。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达66.2万个,年度慈善捐赠额达千亿规模。

随着《慈善法》将于9月1日实施,其对慈善信托进行了专门规定,信托设立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公益类信托有望获得突破。

据悉,已有多家基金会、信托公司酝酿设立慈善信托,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地。

康朝锋表示,信托公司要做好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资产配置能力和慈善项目评估、持续监督能力是两个最核心的要素,需要不断提升。对整个行业而言,期待更明确的细则落地,特别是涉及大额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急需突破和明确。

破解公益信托困局

国内第一支公益信托设立于《信托法》刚公布后的2002年,深圳市政府从财政收入中划拨1亿元,委托平安信托,设立专项新疆助学公益信托。该信托本金仍然持续运作,累计投资回报9000多万元用于捐赠。

此后,2008年,平安信托设立“汶川地震受灾儿童救助单一资金信托”,支持四川汶川地区受灾儿童心理重建及升学教育,以向特定项目发放信托贷款所获得的利息全部捐赠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不过,相对于信托行业10万亿规模的受托资产,公益信托规模仍然很小。

“整个行业里,满足《信托法》要求的公益信托条件的,不会超过3个亿”,前述信托业人士称,但实际上对公益信托的需求是很旺盛的。

更多的公益性质的信托是以类公益信托的形式存在。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2014)》统计表明,截至2013年底,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以及类公益信托项目总计39个,资金总额129.17亿元,仅相当于全国信托资产的约1%。

公益信托难以大规模发展,审批难是一个重要原因。

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但是,该法律条文未明确指出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公益信托获批难度很大,一些信托公司采用类公益信托的名义开展相关业务。

这一问题在9月1日即将实施的《慈善法》中得以解决。该法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由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管理,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可以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和普通信托最大的区别是设立目的是基于慈善。”康朝锋表示。

税收优惠仍需等细则

“慈善信托采用报备制,且明确了向民政部门报备,解决了公益信托发展的最大瓶颈。”康朝锋表示。

据了解,国内已有信托公司正在计划借《慈善法》实施之际,落地两款慈善信托。北京、上海等地亦有慈善基金会准备设立慈善信托名义。

不过,《慈善法》仅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对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没有明确规定。目前还需等待民政、税务部门的管理细则。包括对《慈善法》中受托人是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的认定,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等。

“对整个行业而言,期待更明确的细则落地,特别是涉及大额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急需突破和明确。”康朝锋表示。

以国外为例观察公益信托,不同国家的公益信托模式及税收政策均有不同,与该国法律及信托发展情况息息相关。

英国的公益信托采取“登记制”管理监督方式,以个人信托、土地等不动产为主。日本公益信托设立采取“审批制”,视信托的公益性质进行审批。

在美国,若要设立公益信托,财产所有人需通过合同或遗嘱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为公益目的而持有财产;财产所有人宣称为公益目的而持有自己的一定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委托人与受托人为一个人。税收方面,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可享受税收减免,受托人免交所得税;如果公益信托的财产为土地、房产,则可免征土地税和财产税。

慈善信托模式

对于慈善信托的设立模式,康朝锋表示,“基金会+慈善信托”的模式目前广受国内外富豪及企业家的推崇。

该模式由信托公司来进行专业的投资管理,由基金会来监管资金的运用和项目的执行,双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所长。

“基金会+慈善信托”之下,亦有两种做法。

“一是捐助人将资金捐赠给基金会,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发起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投资;二是捐助人在信托公司的协助下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帮其甄选慈善基金会,从事善款的捐赠。”康朝锋表示。

 

他所在的平安信托早已涉足公益类信托项目。不过,尽管《信托法》早已对公益信托做出定义,但是审批制等原因使得这一信托类型在国内并未得以大规模发展。

“整个行业里,满足《信托法》要求的公益信托条件的,不会超过3个亿”,一位信托业内人士称。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达66.2万个,年度慈善捐赠额达千亿规模。

随着《慈善法》将于9月1日实施,其对慈善信托进行了专门规定,信托设立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公益类信托有望获得突破。

据悉,已有多家基金会、信托公司酝酿设立慈善信托,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地。

康朝锋表示,信托公司要做好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资产配置能力和慈善项目评估、持续监督能力是两个最核心的要素,需要不断提升。对整个行业而言,期待更明确的细则落地,特别是涉及大额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急需突破和明确。

 

破解公益信托困局

国内第一支公益信托设立于《信托法》刚公布后的2002年,深圳市政府从财政收入中划拨1亿元,委托平安信托,设立专项新疆助学公益信托。该信托本金仍然持续运作,累计投资回报9000多万元用于捐赠。

此后,2008年,平安信托设立“汶川地震受灾儿童救助单一资金信托”,支持四川汶川地区受灾儿童心理重建及升学教育,以向特定项目发放信托贷款所获得的利息全部捐赠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不过,相对于信托行业10万亿规模的受托资产,公益信托规模仍然很小。

“整个行业里,满足《信托法》要求的公益信托条件的,不会超过3个亿”,前述信托业人士称,但实际上对公益信托的需求是很旺盛的。

更多的公益性质的信托是以类公益信托的形式存在。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2014)》统计表明,截至2013年底,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以及类公益信托项目总计39个,资金总额129.17亿元,仅相当于全国信托资产的约1%。

公益信托难以大规模发展,审批难是一个重要原因。

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但是,该法律条文未明确指出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公益信托获批难度很大,一些信托公司采用类公益信托的名义开展相关业务。

这一问题在9月1日即将实施的《慈善法》中得以解决。该法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由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管理,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可以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和普通信托最大的区别是设立目的是基于慈善。”康朝锋表示。

税收优惠仍需等细则

“慈善信托采用报备制,且明确了向民政部门报备,解决了公益信托发展的最大瓶颈。”康朝锋表示。

据了解,国内已有信托公司正在计划借《慈善法》实施之际,落地两款慈善信托。北京、上海等地亦有慈善基金会准备设立慈善信托名义。

不过,《慈善法》仅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对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没有明确规定。目前还需等待民政、税务部门的管理细则。包括对《慈善法》中受托人是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的认定,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等。

“对整个行业而言,期待更明确的细则落地,特别是涉及大额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急需突破和明确。”康朝锋表示。

以国外为例观察公益信托,不同国家的公益信托模式及税收政策均有不同,与该国法律及信托发展情况息息相关。

英国的公益信托采取“登记制”管理监督方式,以个人信托、土地等不动产为主。日本公益信托设立采取“审批制”,视信托的公益性质进行审批。

在美国,若要设立公益信托,财产所有人需通过合同或遗嘱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为公益目的而持有财产;财产所有人宣称为公益目的而持有自己的一定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委托人与受托人为一个人。税收方面,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可享受税收减免,受托人免交所得税;如果公益信托的财产为土地、房产,则可免征土地税和财产税。

慈善信托模式

对于慈善信托的设立模式,康朝锋表示,“基金会+慈善信托”的模式目前广受国内外富豪及企业家的推崇。

该模式由信托公司来进行专业的投资管理,由基金会来监管资金的运用和项目的执行,双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所长。

“基金会+慈善信托”之下,亦有两种做法。

“一是捐助人将资金捐赠给基金会,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发起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投资;二是捐助人在信托公司的协助下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帮其甄选慈善基金会,从事善款的捐赠。”康朝锋表示。

“第一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享受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但是大部分基金会缺乏对资金投资运营的能力;第二种模式的优势是,信托公司可以帮助捐助人选择表现最佳的基金会来运作,但目前税收优惠尚不明确。”

此外,由信托公司发起的慈善信托中,为保证公益信托专款专用,“信托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条件的的公益基金会才能成为信托受益人。设立慈善信托理事会,引入专家理事,邀请热心的委托人参加,通过理事会的机制持续监督慈善项目的执行。”康朝锋表示。

他说,“更重要的是,在信托架构下,慈善项目管理人可以进行替换,确保捐赠资金的退出机制。”

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结合

由信托机构发起设立的慈善信托,往往与家族信托一并设立,或作为其一部分。

以国内首个永续型纯公益目标的家族信托为例。

2009年6月,平安信托受一位客户委托,设立个人公益性信托,该信托的主要收益指定用于公益目的。此后,平安信托于2012年成立国内首家家族信托,于2015年推出可投资金额3000万以上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品牌——鸿承世家-家族信托。

由于该个人公益信托在平安信托组合管理与运作期间取得了稳定的投资业绩,其个人公益性信托于2014年续约成为国内首个永续型纯公益目标的家族信托。该家族信托由平安信托对信托财产进行全权委托管理,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为一家公益慈善基金会。

康朝锋表示,随着国内高净值客户财富的持续增长,高净值客户回馈社会,践行公益的需求也日渐增强。

“对高净值客户来说,家族信托的设立是百年大计,客户希望能设立长达几十年乃至永续的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如何投资?

慈善信托不以盈利为目的,那么其如何开展投资?

“如果只做低风险投资,我觉得不能算是完成了慈善任务。”康朝锋表示,假设一只5000万的公益信托,期限50年或永续,按照6%的年化收益率,30年大概翻3倍。“但是,由于通胀因素,90年代初的1万元到现在翻3倍是不一样的。”

康朝锋表示,慈善信托的配置策略是稳健型的资产配置和PE投资相结合。

“对于基金会而言,其每年的捐助金额是相对固定的。因此,首先,慈善信托会把一部分资产配置在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资产类别上,如分级A、债券等类固收资产和信托等,这笔资产的收益用于满足每年的捐赠计划。”

在此之外的资产,可以分散投资的形式,配置到PE等高收益资产上。“比如投向以未上市公司为标的的PE,而且进行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因为能抵抗通胀的资产只能是权益类资产,但权益类资产波动会比较大。”康朝锋表示。

如此,信托公司从事慈善信托,“一方面充分发挥信托公司资产配置、风险隔离的作用;另一方面把比较优质的基金会推荐到平安信托的平台上,解决客户的公益需求”。康朝锋表示。

对于首单慈善信托落地,康朝锋表示,《慈善法》出台后,平安信托立即着手对慈善信托进行深入研究和准备,希望能借《慈善法》颁布和实施的时机,推广慈善信托,践行社会责任。

(摘自:网易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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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9月1日实施 信托机构抢单首例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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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慈善法》9月1日正式实施 信托机构抢单首例慈善信托)

《慈善法》9月1日正式实施 信托机构抢单首例慈善信托

“我们在做家庭信托的时候,发现至少有20%的高净值客户有长期从事慈善的意愿。”谈及公益信托,平安信托财富产品投资策略部执行总经理康朝锋表示。

他所在的平安信托早已涉足公益类信托项目。不过,尽管《信托法》早已对公益信托做出定义,但是审批制等原因使得这一信托类型在国内并未得以大规模发展。

“整个行业里,满足《信托法》要求的公益信托条件的,不会超过3个亿”,一位信托业内人士称。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达66.2万个,年度慈善捐赠额达千亿规模。

随着《慈善法》将于9月1日实施,其对慈善信托进行了专门规定,信托设立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公益类信托有望获得突破。

据悉,已有多家基金会、信托公司酝酿设立慈善信托,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地。

康朝锋表示,信托公司要做好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资产配置能力和慈善项目评估、持续监督能力是两个最核心的要素,需要不断提升。对整个行业而言,期待更明确的细则落地,特别是涉及大额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急需突破和明确。

破解公益信托困局

国内第一支公益信托设立于《信托法》刚公布后的2002年,深圳市政府从财政收入中划拨1亿元,委托平安信托,设立专项新疆助学公益信托。该信托本金仍然持续运作,累计投资回报9000多万元用于捐赠。

此后,2008年,平安信托设立“汶川地震受灾儿童救助单一资金信托”,支持四川汶川地区受灾儿童心理重建及升学教育,以向特定项目发放信托贷款所获得的利息全部捐赠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不过,相对于信托行业10万亿规模的受托资产,公益信托规模仍然很小。

“整个行业里,满足《信托法》要求的公益信托条件的,不会超过3个亿”,前述信托业人士称,但实际上对公益信托的需求是很旺盛的。

更多的公益性质的信托是以类公益信托的形式存在。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2014)》统计表明,截至2013年底,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以及类公益信托项目总计39个,资金总额129.17亿元,仅相当于全国信托资产的约1%。

公益信托难以大规模发展,审批难是一个重要原因。

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但是,该法律条文未明确指出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公益信托获批难度很大,一些信托公司采用类公益信托的名义开展相关业务。

这一问题在9月1日即将实施的《慈善法》中得以解决。该法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由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管理,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可以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和普通信托最大的区别是设立目的是基于慈善。”康朝锋表示。

税收优惠仍需等细则

“慈善信托采用报备制,且明确了向民政部门报备,解决了公益信托发展的最大瓶颈。”康朝锋表示。

据了解,国内已有信托公司正在计划借《慈善法》实施之际,落地两款慈善信托。北京、上海等地亦有慈善基金会准备设立慈善信托名义。

不过,《慈善法》仅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对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没有明确规定。目前还需等待民政、税务部门的管理细则。包括对《慈善法》中受托人是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的认定,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等。

“对整个行业而言,期待更明确的细则落地,特别是涉及大额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急需突破和明确。”康朝锋表示。

以国外为例观察公益信托,不同国家的公益信托模式及税收政策均有不同,与该国法律及信托发展情况息息相关。

英国的公益信托采取“登记制”管理监督方式,以个人信托、土地等不动产为主。日本公益信托设立采取“审批制”,视信托的公益性质进行审批。

在美国,若要设立公益信托,财产所有人需通过合同或遗嘱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为公益目的而持有财产;财产所有人宣称为公益目的而持有自己的一定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委托人与受托人为一个人。税收方面,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可享受税收减免,受托人免交所得税;如果公益信托的财产为土地、房产,则可免征土地税和财产税。

慈善信托模式

对于慈善信托的设立模式,康朝锋表示,“基金会+慈善信托”的模式目前广受国内外富豪及企业家的推崇。

该模式由信托公司来进行专业的投资管理,由基金会来监管资金的运用和项目的执行,双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所长。

“基金会+慈善信托”之下,亦有两种做法。

“一是捐助人将资金捐赠给基金会,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发起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投资;二是捐助人在信托公司的协助下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帮其甄选慈善基金会,从事善款的捐赠。”康朝锋表示。

 

他所在的平安信托早已涉足公益类信托项目。不过,尽管《信托法》早已对公益信托做出定义,但是审批制等原因使得这一信托类型在国内并未得以大规模发展。

“整个行业里,满足《信托法》要求的公益信托条件的,不会超过3个亿”,一位信托业内人士称。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达66.2万个,年度慈善捐赠额达千亿规模。

随着《慈善法》将于9月1日实施,其对慈善信托进行了专门规定,信托设立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公益类信托有望获得突破。

据悉,已有多家基金会、信托公司酝酿设立慈善信托,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地。

康朝锋表示,信托公司要做好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资产配置能力和慈善项目评估、持续监督能力是两个最核心的要素,需要不断提升。对整个行业而言,期待更明确的细则落地,特别是涉及大额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急需突破和明确。

 

破解公益信托困局

国内第一支公益信托设立于《信托法》刚公布后的2002年,深圳市政府从财政收入中划拨1亿元,委托平安信托,设立专项新疆助学公益信托。该信托本金仍然持续运作,累计投资回报9000多万元用于捐赠。

此后,2008年,平安信托设立“汶川地震受灾儿童救助单一资金信托”,支持四川汶川地区受灾儿童心理重建及升学教育,以向特定项目发放信托贷款所获得的利息全部捐赠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不过,相对于信托行业10万亿规模的受托资产,公益信托规模仍然很小。

“整个行业里,满足《信托法》要求的公益信托条件的,不会超过3个亿”,前述信托业人士称,但实际上对公益信托的需求是很旺盛的。

更多的公益性质的信托是以类公益信托的形式存在。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2014)》统计表明,截至2013年底,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以及类公益信托项目总计39个,资金总额129.17亿元,仅相当于全国信托资产的约1%。

公益信托难以大规模发展,审批难是一个重要原因。

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但是,该法律条文未明确指出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公益信托获批难度很大,一些信托公司采用类公益信托的名义开展相关业务。

这一问题在9月1日即将实施的《慈善法》中得以解决。该法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由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管理,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可以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和普通信托最大的区别是设立目的是基于慈善。”康朝锋表示。

税收优惠仍需等细则

“慈善信托采用报备制,且明确了向民政部门报备,解决了公益信托发展的最大瓶颈。”康朝锋表示。

据了解,国内已有信托公司正在计划借《慈善法》实施之际,落地两款慈善信托。北京、上海等地亦有慈善基金会准备设立慈善信托名义。

不过,《慈善法》仅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对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没有明确规定。目前还需等待民政、税务部门的管理细则。包括对《慈善法》中受托人是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的认定,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等。

“对整个行业而言,期待更明确的细则落地,特别是涉及大额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急需突破和明确。”康朝锋表示。

以国外为例观察公益信托,不同国家的公益信托模式及税收政策均有不同,与该国法律及信托发展情况息息相关。

英国的公益信托采取“登记制”管理监督方式,以个人信托、土地等不动产为主。日本公益信托设立采取“审批制”,视信托的公益性质进行审批。

在美国,若要设立公益信托,财产所有人需通过合同或遗嘱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为公益目的而持有财产;财产所有人宣称为公益目的而持有自己的一定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委托人与受托人为一个人。税收方面,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可享受税收减免,受托人免交所得税;如果公益信托的财产为土地、房产,则可免征土地税和财产税。

慈善信托模式

对于慈善信托的设立模式,康朝锋表示,“基金会+慈善信托”的模式目前广受国内外富豪及企业家的推崇。

该模式由信托公司来进行专业的投资管理,由基金会来监管资金的运用和项目的执行,双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所长。

“基金会+慈善信托”之下,亦有两种做法。

“一是捐助人将资金捐赠给基金会,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发起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投资;二是捐助人在信托公司的协助下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帮其甄选慈善基金会,从事善款的捐赠。”康朝锋表示。

“第一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享受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但是大部分基金会缺乏对资金投资运营的能力;第二种模式的优势是,信托公司可以帮助捐助人选择表现最佳的基金会来运作,但目前税收优惠尚不明确。”

此外,由信托公司发起的慈善信托中,为保证公益信托专款专用,“信托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条件的的公益基金会才能成为信托受益人。设立慈善信托理事会,引入专家理事,邀请热心的委托人参加,通过理事会的机制持续监督慈善项目的执行。”康朝锋表示。

他说,“更重要的是,在信托架构下,慈善项目管理人可以进行替换,确保捐赠资金的退出机制。”

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结合

由信托机构发起设立的慈善信托,往往与家族信托一并设立,或作为其一部分。

以国内首个永续型纯公益目标的家族信托为例。

2009年6月,平安信托受一位客户委托,设立个人公益性信托,该信托的主要收益指定用于公益目的。此后,平安信托于2012年成立国内首家家族信托,于2015年推出可投资金额3000万以上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品牌——鸿承世家-家族信托。

由于该个人公益信托在平安信托组合管理与运作期间取得了稳定的投资业绩,其个人公益性信托于2014年续约成为国内首个永续型纯公益目标的家族信托。该家族信托由平安信托对信托财产进行全权委托管理,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为一家公益慈善基金会。

康朝锋表示,随着国内高净值客户财富的持续增长,高净值客户回馈社会,践行公益的需求也日渐增强。

“对高净值客户来说,家族信托的设立是百年大计,客户希望能设立长达几十年乃至永续的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如何投资?

慈善信托不以盈利为目的,那么其如何开展投资?

“如果只做低风险投资,我觉得不能算是完成了慈善任务。”康朝锋表示,假设一只5000万的公益信托,期限50年或永续,按照6%的年化收益率,30年大概翻3倍。“但是,由于通胀因素,90年代初的1万元到现在翻3倍是不一样的。”

康朝锋表示,慈善信托的配置策略是稳健型的资产配置和PE投资相结合。

“对于基金会而言,其每年的捐助金额是相对固定的。因此,首先,慈善信托会把一部分资产配置在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资产类别上,如分级A、债券等类固收资产和信托等,这笔资产的收益用于满足每年的捐赠计划。”

在此之外的资产,可以分散投资的形式,配置到PE等高收益资产上。“比如投向以未上市公司为标的的PE,而且进行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因为能抵抗通胀的资产只能是权益类资产,但权益类资产波动会比较大。”康朝锋表示。

如此,信托公司从事慈善信托,“一方面充分发挥信托公司资产配置、风险隔离的作用;另一方面把比较优质的基金会推荐到平安信托的平台上,解决客户的公益需求”。康朝锋表示。

对于首单慈善信托落地,康朝锋表示,《慈善法》出台后,平安信托立即着手对慈善信托进行深入研究和准备,希望能借《慈善法》颁布和实施的时机,推广慈善信托,践行社会责任。

(摘自:网易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