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案例一
酒后驾驶引发事故且有前科
2018年3月21日18时53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径漳平市西园镇丁坂村村卫生所路段时撞到潘某,造成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现场进行酒精呼吸测试,被告人谢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14.8mg/100ml。民警将其带到漳平市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样,并将提取的血样送司法鉴定部门检验。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202.10mg/100ml,属醉酒。经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且被告人谢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有盗窃、抢劫的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漳平市法院根据本案相关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又二十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酒后驾驶引发事故却在现场熟睡……
2018年4月8日6时2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漳平市桂林街道“第五大道”酒吧沿和平南路、和平中路往交通岛方向行驶,行至和平中路工商银行门口路段,车辆撞到银行门口的台阶,造成车辆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且在事故现场熟睡。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有酒驾嫌疑并拒绝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随即将被告人刘某某带至漳平市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某某光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99.97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漳平市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
酒驾到派出所办事,被民警当场查获
2017年2月2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傅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其漳平市永福镇家中出发,前往漳平市公安局永福派出所,至永福派出所门口,被漳平市公安局永福派出所民警查获。随后,漳平市公安局永福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傅某某带至永福卫生院抽血取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傅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1.89mg/100ml。
被告人傅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漳平市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四
自称没怎么喝,送人路上被查出酒驾
2018年04月03日19时许,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应邀在漳平一饭店参加同学聚会,期间张某某提出有事要先回家,王某某提醒张某某“喝酒不要开车”。在张某某准备雇车回家时,被告人黄某某提出其没怎么喝,可送张某某回去,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张某某的二轮摩托车进入江滨路沿江滨路往漳平大桥方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黄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7.2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带到漳平市医院急珍科提取血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4mg/100mL,属醉酒。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漳平市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五
酒后打架斗殴,报警后被民警查出酒驾
2017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漳平市菁城街道一排挡饮酒后,驾驶自己的小车,到漳平市菁城街道新华加油站旁边接朋友准备去吃夜宵,从外环路往景弘路、解放路、和平中路往万成方向行驶,车子开到和平中路兴业银行门口时,与林某某、郑某发生争吵并互殴。2017年9月9日0时许,林某某报警后,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出警时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随即,民警将吴某某带至漳平市医院抽血取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8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漳平市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